洗錢防制新制 上路

洗錢防制新制廿八日上路,關務署提醒,民眾出入境時攜帶超額新台幣、外幣現鈔或有價證券,或攜帶鑽石珠寶、黃金逾免申報門檻,須向海關申報,以免被沒入或處以罰鍰。 洗錢防制法修正案去年十二月廿八日經總統公布,明天(廿八日)施行,財政部已配合修正「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國境攜帶外幣現鈔或有價證券申報及通報辦法」。旅客出入境時,如攜帶超量外幣及新台幣現鈔、無記名有價證券、黃金及有洗錢之虞的物品出入國境,應向海關申報,以免遭裁處沒入。 關務署指出,旅客出入境時攜帶總價值逾新台幣十萬元現鈔、總價值逾等值一萬美元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的貨幣現鈔,以及逾兩萬元人民幣現鈔,與包括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的其他有價證券,皆需向海關申報。 另外,旅客攜帶黃金、珠寶,及超越自用目的,且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其價值逾需申報的數額,也必須向海關申報,其中黃金申報門檻為兩萬美元(約新台幣六十萬元),鑽石、白金及寶石等,折算金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者,也需要向海關申報,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海關會針對超量部分的價值處以罰鍰。 關務署官員指出,針對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的貨幣現鈔,未依規定申報者,由海關沒入;申報不實者,則將超過申報的部分沒入。至於人民幣的規定較嚴格,旅客入境攜帶超額人民幣鈔券,超額部分需封存於海關,出境時才能攜出。而出境時超過限額,即便向海關申報,也只能於限額內攜出。 此外,旅客攜帶新台幣現鈔,如超過十萬元限額,應在入出境前先向央行申請核准,持憑證查驗放行,未依規定申報,超額部分也會遭海關沒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