洩密案聲請法律鑑定 馬律師團與檢方激辯

台北地檢署起訴前總統馬英九涉洩密等案,台北地方法院今天(16日)上午再度開庭,檢、辯雙方對於大法官釋字第585號內容所提及的「行政首長」,是否包含總統,辯論過程激烈,檢方向法院聲請法律鑑定,馬英九律師團則認為此舉是浪費司法資源。 台北地方法院16日針對前總統馬英九涉洩密等案再度開庭審理,並傳喚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出庭作證,不過,由於北檢檢察官在這次開庭前,已補充書狀,認定此案是刑事不法,而非行政不法,於是向法院申請撤回傳喚黃世銘;馬英九律師蔡茂松則在庭上指出,此案若是刑事不法,黃世銘就不會向馬英九報告,所以律師團也認為沒有傳喚黃世銘的必要。由於檢、辯都捨棄傳喚證人,因此黃世銘到庭10分鐘後,就離開法庭。 檢、辯雙方延續上次開庭對於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進行論證,馬英九律師團指出,在釋字第585號及第627號解釋中,已明確指出總統是最高行政首長,當涉及國家機密或偵查保密事項時,行政首長具有決定是否公開之行政特權。 對此,檢察官蕭永昌強調,解釋文中只有提到「行政首長」,並沒有提到「總統」2字,被告認為自己是最高行政首長,但憲法第53條明定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是行政院,由於從大法官的解釋文中,看不出總統就是行政首長,因此他們必須就此疑義,向法院聲請鑑定釋字第585號內容;檢察官江貞諭則提議法院可請釋字第585號的大法官,擔任公正鑑定人員進行解釋。 馬英九接著回應,從第627號解釋中,就能看出第585號解釋所提及的行政首長是誰,總統對於正在進行的犯罪偵查資訊,都有決定是否公開的行政特權,所以檢方聲請法律鑑定是在浪費司法資源,況且,法官也是公正第三人,這部分法官就可作鑑定,根本不需要再找其他的鑑定人。 在雙方多次你來我往的激辯後,法官諭知,檢察官所稱待證事實是總統對於正在進行中的偵查案件,包含通訊監察,是否得對外公開的資訊,然而釋字第585號的內容是在解釋「319偵調條例」所涉及的行政權及立法權、司法權之間的解釋脈絡,因此當庭駁回檢察官的法律鑑定聲請。 本案原訂在6月23日再度開庭,並傳喚行政院前院長江宜樺作證,但檢辯雙方都在庭上捨棄傳喚,因此23日的庭期取消,至於6月30日及7月7日的審理程序則照常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