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活燒死前女友 「非最嚴重犯行」

潑汽油縱火活活燒死前女友,黃男案發後被逮坦承犯行。(本報資料照片)

中國時報【林偉信╱台北報導】

男子黃俊華因不滿馬姓女友提分手,竟到其住處等候,對下班返家的馬女潑汽油縱火,將她活活燒死,檢方起訴求處死刑,但歷審認為黃男惡性未達罪無可逭,也非最嚴重犯行,將他判處無期徒刑,檢方未上訴,反而是黃不服提上訴求輕判。最高法院6日判他無期徒刑定讞。

判決指出,家住屏東黃男,不滿馬女在前年11月15日左右,搬離2人同居處所,隨後提出分手,並且拒絕與他復合。黃懷疑馬女另結新歡,因而心生怨恨,在此情緒下,同年月29日下午,黃先前往加油站買汽油裝入紅色垃圾桶,徒步走到馬女的住處外等候。

當晚,黃看到馬女下班返家,立即持著裝滿汽油的桶子衝上前,朝她與機車潑灑,並以隨身攜帶的打火機點燃衛生紙,將著火的紙團,朝機車丟擲,致馬女瞬間遭烈火燃燒,頭、胸及四肢等受有90%燒傷,送醫不治。

檢方依殺人罪將黃起訴,並求處死刑,歷審則將黃判處無期徒刑,但當初求處死刑的檢方,竟放棄上訴請求最高法院判死,卻是黃認為判太重,提出上訴,並辯稱只是要潑灑汽油嚇唬對方,沒有殺人犯意,求法官輕判。

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依卷證資料顯示,黃男預謀殺人且有犯意,原判決認定他觸犯殺人及放火等罪並無違誤。合議庭指出,黃因不滿女友提出分手,竟朝她潑汽油並點火引燃,殺人手法甚為凶殘,造成馬女承受極大痛苦而死亡,犯罪情節實屬重大,並造成死者家屬一生無法彌補的重大傷痛,且未獲死者家屬諒解,也沒賠償對方。

不過,合議庭也表示,黃素行良好,並非慣於使用暴力或犯罪成習的人,也不是具有反社會性格之人,且他在偵查中坦認本件殺人犯行,並深感自責及懊悔,於法院審理中數度表示欲與死者家屬和解,他的犯行未達罪無可逭,且檢方也沒有上訴求判死,所以駁回黃的上訴,判處無期徒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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