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內引炸爆裂物 男子右手掌截肢、判7年6月

(中央社記者魯鋼駿新竹縣24日電)新竹縣於姓男子因與父親發生爭執,心情不佳帶自製爆裂物到派出所不慎引爆,造成於男手掌斷裂需截肢。法官認為於男已付出慘痛代價,違反未經許可製造爆裂物等罪判刑7年6月。

檢警調查,於男7月6日深夜步行走入派出所內,手持土製炸彈,並向警方說聯繫不上照顧女兒的父親,要求警方協助聯繫,電話中於男與其父親發生爭執,情緒激動,不慎引爆炸彈,造成於男右手掌斷裂。

判決書指出, 於姓男子在5月下旬時從網路上學習製作具有殺傷力之三過氧化三丙酮爆裂物(TATP爆裂物,俗稱撒旦之母),7月6日晚間在五金百貨、化工材料行購買材料後製作完成,因心情不佳,深夜帶著爆裂物前往新工派出所。

判決書表示,於男到了派出所後,向值班員警表示自己持有爆裂物,並要求員警幫忙撥打電話給他的父親。電話接通後,於男在電話中向其父親稱自己帶著爆裂物到派出所,並稱要引爆等語,過程中越講越激動,最後不慎誤觸爆裂物開關,造成爆裂物爆炸。

判決書指出,爆裂物爆炸導致於男右手掌當場炸裂,新工派出所辦公室內的電腦螢幕2台、鍵盤1個、辦公室桌面玻璃1面、LED燈罩6面、公務電話主機1台、偵訊室上方玻璃1面均因爆炸衝擊而遭炸毀,所幸值班員警無人受傷,檢方將於男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提起公訴。

法官認為,於男僅因與親屬發生爭執,任意製造具有殺傷力的爆裂物,帶至新工派出所後不慎誤觸引爆爆裂物,造成派出所內物品毀損。另外,於男於警詢時也坦承,在爆裂物內加螺絲釘與喜得釘是要增加殺傷力等語,法官認為於男有意增加爆裂物侵害他人身體、財產之可能性,對公眾安全與社會治安的危害甚鉅。

判決書指出,法官兼衡於男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因爆裂物爆炸造成創傷性右手腕截肢,已付出慘痛代價,且於男曾診斷患有持續性憂鬱症、疑似思覺失調症及個人家庭狀況等,所犯未經許可製造爆裂物罪,處有期徒刑7年2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5萬元。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危險物品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7年6月,全案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11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