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貓狗公告12天後安樂死?北市:看身體狀況非天數

有動保團體質疑,台北市的流浪貓犬收養,規定「十二天內不准認養」,不過十二天過後,卻又可以隨即安樂死,痛批違反「動保法」。台北市動保處長嚴一峰回應,之所以規定十二天不能認養,是擔心貓狗沒植晶片,飼主可能心急找寵物,所以訂定十二天的公告期,以免馬上被民眾認養有糾紛,而台北市的動物安樂死,主要是看貓狗的身體狀況,非收容天數,平均貓狗的收容時間約四十多天。(林麗玉報導)

動保團體質疑,台北市動保處的流浪動物收容所,私訂了一條「十二天內不准民眾認養」規定,動保人士批評,如果過了十二天內不准認養,接下來十二天後,已經達到法定可以安樂死的期限,收容所就可以隨意將犬貓處以安樂死,痛批根本是違反「動保法」。台北市動物保護處長嚴一峰說,台北市之所以規定動物進到收容中心,十二天內不能認養規定,是擔心有飼主還要找走失的貓狗寵物,一旦馬上開放認養,可能會造成飼主與認養人物權的糾紛,才不開放十二天內認養。至於民代及動保團體質疑,十二天內不得認養,不過十二天後又到了安樂死的法定時間,不過台北市執行安樂死,並不是以空間、收容時間來認定是否要安樂死,而是依照貓狗的身體狀況判斷,以動保處的收容中心為例,平均一隻貓狗的收容時間約四十多天,甚至還有多達一年以上的貓狗,持續收容在中心內。

處長嚴一峰說,現在動保處的流浪動物,認養率已經提升到五成,安樂死的比率也降到兩成以下,除了不斷增加認養管道,為了讓幼犬、幼貓可以妥善照顧提高存活率,也推動保姆及代養家庭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