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鼎案宣判無罪 翁啟惠盼所有誤解傷害到此為止

前中央研究院院長翁啟惠被控收受台灣浩鼎生技董事長張念慈賄賂,協助浩鼎生產醣分子及取得酵素合成法專屬授權。士林地方法院一審今天宣判,判決翁啟惠、張念慈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前中央研究院院長翁啟惠。(中央社/資料照)
前中央研究院院長翁啟惠。(中央社/資料照)

士林地方法院新聞稿則指出,貪污治罪條例的行受賄罪,雙方必須就賄賂具體內容、公務員特定職務內容達成合致,但檢察官只能證明張念慈擬將浩鼎經董事會通過發給張念慈的1500張技術新股贈與翁啟惠,無法證明張念慈向翁啟惠要求為特定職務行為。

合議庭指出,檢察官提出翁啟惠、張念慈電子郵件為證據,但張只是詢問翁是否要就持有浩鼎股票製作持股聲明,未明確提及贈與1500張技術新股,也未要求翁在職務範圍內履行特定行為;翁雖回覆「OK」,仍難以證明雙方就賄賂內容、職務行為達成合致。

合議庭也認為,翁啟惠是本技術案發明人,得知浩鼎有意購買其發明所製成的Allyl Globo H醣分子時,要求浩鼎應與中研院簽屬專屬授權書,也符合中研院規定的技轉流程。

翁啟惠以女兒名義認購3000張浩鼎股票部分,合議庭認為,翁啟惠、張念慈相識多年,長期透過張念慈理財投資,且都是張念慈買股,再由翁啟惠支付或償還款項。

判決指出,翁啟惠取得3000張浩鼎股票前,已陸續以自有資金購買1460張浩鼎股票,市價超過新台幣1.6億元,處分後足以支付認購3000張股票所需的9300萬元,檢察官無法證明翁啟惠聲稱已清償張念慈墊付的款項並非事實,因此難以認定有何行受賄犯行。

新聞稿還指出,翁啟惠案發時身為中研院長,未如實揭露以女兒翁郁琇名義持有的3000張浩鼎股票,並發布新聞稿強調或形塑自己從未持有任何上市、上櫃及未上市生技公司股票形象,此舉已嚴重影響民眾對其個人及政府施政作為之信賴。

但合議庭認為,翁啟惠未誠實申報依法應申報的財產,僅屬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自應由主管機關依權責處理,不得僅因股票買賣以借名登記方式為之,即遽認此借名登記在他人名下之股票為賄賂。

翁啟惠則發表近900字聲明表示,浩鼎案歷經超過2年半的調查及審理,總算釐清了真相,也證明了檢調機關起訴他是因為對於科技內容及技轉實務有嚴重誤解,而他在技轉的過程中是以發明人身分接受徵詢表示意見,並沒有做任何違法或不道德的事。

翁啟惠也希望,本案所有的誤解及傷害就到此為止,他也會繼續專心於研究,為台灣的科技發展及人類健康盡一份心力。

翁啟惠說,技轉是將學術研究成果轉化成創新產品以造福人類的重要過程,這個判決對事實的認定,尤其對兼有行政職的研究人員,在技轉過程所應扮演的角色,甚至對台灣將來的創新科技及產業發展將有非常重要及深遠的影響。

翁啟惠指出,浩鼎案是第一個關於技轉的官司,在台灣或許是一個學習過程,檢調機關對日新月異的科技發展及對創新產業的運作方式,如果沒有正確的認識,甚至誤解產學合作的意義,以為從學術單位取得技術授權就等於獲得巨大利益,將廠商依規定出錢取得的技術授權當做圖利,而把發明人投資支持自己技術的合法行為當成貪污,這將會嚴重阻礙台灣科技發展。

翁啟惠說,希望檢調機關能從浩鼎案的審理過程得到進一步的認識,並因此理解科技基本法的立法意旨,好讓剛開始起步的生技產業能順利發展。

翁啟惠也呼籲檢調機關要嚴守程序正義、偵查不公開、無罪推定及善盡確實舉證的法律責任,更希望類似不幸事件不要再度發生,否則只會傷害更多學術生命,浪費司法資源,也會因此不配稱為是民主法治的國家。

回顧浩鼎案,翁啟惠說,最令他感到內疚和抱歉的是,在浩鼎案發生的時候,他人正在國外進行學術活動,當時各式各樣的不同消息傳來,讓他無法正確判斷箇中內情,也未能在第一時間儘快回國,最終造成事態擴大,並引發許多誤解。

雖然在這過程中他一直深信自己的清白,但畢竟已經對中研院、學術界及產業界都造成了不利影響,這是他最為遺憾且心痛的事情。

「因為有了大家,才能讓我不被錯誤的指控擊倒,堅持到還我清白的這一天。」翁啟惠也在聲明中感謝合議庭法官釐清了起訴內容中的許多誤解,做出公正的判決,也感謝他的家人、親友、同事及律師們的協助;尤其許多素昧平生的人,在這過程中不斷支持及關心,讓他更堅忍的面對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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