浴火的法治 亟待「多邊公約施行法暫行條例」

多邊公約為三個以上的國家簽訂並遵守之公約。由於1971年被「趕出」聯合國(依大會2758號決議),加上「中國代表權」爭議的問題,導致我國批准或加入多邊公約更加困難,這樣的境況何時能結束還在未定之天,簡言之,我國法治建設仍差最後一簣──與世界接軌,將多邊公約「施行法化」納入法體系中,灌溉我國貧瘠的法規範,從將法律視為統治工具的「法制」演變為上善若水的「法治」。

一、只有5部公約施行法顯然不夠!

首先被內國法化公約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成為我國人權保障的里程碑。爾後依序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施行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反貪腐公約施行法》。

前高等法院刑庭法官許辰舟(現任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曾表示「公約施行法讓法官判決時有更多思考面向,豐富裁判基礎。」誠哉斯言!聯合國體系中有效的多邊公約近160部之多,我國僅有5部施行法,數量遠不及既有的公約數量。遺憾的是,上一部公約施行法是於2015年制定的《反貪腐公約施行法》,之後這項立法工程在蔡總統任內趨近於零。基此,蔡總統卸任前,盼行政院與立法院能竭盡所能完成2020年已送審的「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草案。

二、多邊公約施行法化對精進法治有百利無害!

內國法化公約施行法的過程無形中發揮了莫大的作用,例如人權公約施行法部分,要求政府定

期提出報告,邀集專家審閱提升公約執行的成效。

其二,多邊公約集結了眾多締約國的智慧結晶,可幫助我國充實法治內容,讓各機關在施政上多了可運用的觀點(例如廢死等超國界議題),有百利無一害。

三、讓公約與內國法匯流成上善若水的「法治」,調劑機械性的「法制」缺失。

現行法下仍有許多陳舊的法制在國際化的趨勢下已無存在之正當基礎,有必要擺脫先天不良、後天失調的法制,讓我國從「法制」如浴火鳳凰蛻變為「法治」。例如,27人赴陸工作被裁處罰鍰事件,涉及國家安全與工作權保障的交錯,最高行依抽象危險之「法制」概念駁回北高行的「法治」判決令人扼腕!

雖然在行政院江宜樺院長任內毅然制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多邊國際條約及協定國內法化作業要點》,但該要點僅能規範行政機關,較無誘因促使行政機關關注多邊公約之價值,作用有限。

在未能參與聯合國事務的階段,筆者再次呼籲盡速立法「多邊公約施行法化暫行條例」,讓政府機關有義務追蹤公約形成之進度、立法機關提出多邊公約施行法的立法、法院能有更多超國界法條可資適用。

四、抱持因禍得福的豁達心態擁抱多邊公約。

2009年迄今,筆者及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四度倡議「多邊公約施行法化暫行條例」立法,目的無非是為了在中華民國以「法治」早日落實聯合國「人權、和平、永續發展」之目標。台灣地區人口密度位居世界前十,盼擁有法治觀念的政府和人民具有同樣的高密度,體現值得驕傲的政治產業(包括法律),與世界(包括大陸地區)交流。

聯合國2758號決議作成後,我國參與多邊公約可謂舉步維艱。但禍福總相倚,雖僅能另立施行法暫行條例來引入公約,卻反而促使我國人民對公約施行法內容如數家珍,透過學校教育、考訓制度、政府施政早日落實「良制」!(作者為教授、前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