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士官長救援殉職 空勤總隊國賠1138萬

海巡署士官長柯博承在救援過程中遭重擊受傷殉職,二審改判國賠1138萬多元。空勤總隊表示要上訴。(本報資料照片)
海巡署士官長柯博承在救援過程中遭重擊受傷殉職,二審改判國賠1138萬多元。空勤總隊表示要上訴。(本報資料照片)

空勤總隊編號NA-106的AS-365N型海豚直昇機,2018年12月5日執行彭佳嶼西方約11浬處緊急醫療海上吊掛後送任務,配合執行任務的海巡署一等士官長柯博承,在吊掛救援過程中,二度撞擊海面休克昏迷,因傷重不幸殉職。遺孀與母親和2名女兒認為空勤總隊有疏失,提出國賠訴訟,台灣高等法院1日判決,應給付1138萬多元。可上訴。

空勤總隊說,本件判決對全國救災機關執行人員冒著生命危險搶救立場上,無疑是重大影響,更嚴重打擊工作士氣,為保障應有的權益,會繼續提出上訴。

判決指出,空勤總隊應綜合考量勤務需求、航機性能、時間因素及任務地點,配置並派遣適當機種執行任務,如有必要並應請求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支援提供合適機種。事發直升機囿於裝備限制,不適於在無法目視目標的狀況下實施吊掛救援,機上3人缺乏目視無法觀察海面情形、無法知悉當時仍有地速,導致吊掛的柯男入海時,怠速撞擊海面死亡,應可歸責空勤總隊;空勤總隊應負賠償責任。

本案一審判准國賠1319萬餘元,高院二審認定柯男4位家人,獲基隆地檢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各補償45萬元,領取的犯罪被害補償金180萬,須全數扣除,判決空勤總隊賠償柯母155萬元、柯妻255萬元;2女各364萬384元,共1138萬7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