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署回應「海警機構行政執法程序規定」 破壞區域和平

記者宋玉寧/綜合報導

中國大陸《海警機構行政執法程序規定》自6月15日起實施,引發各國高度關注,海巡署也對此發表聲明回應。

海巡署回應大陸海警機構行政執法規定。(圖/海巡署)
海巡署回應大陸海警機構行政執法規定。(圖/海巡署)

海巡署指出,中國大陸於2021年2月1日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警法》,並陸續發布《海警機構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海警機構辦理刑事復議復核案件程序規定》及《海警機構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等;據此,其可依海警法逕行劃設臨時緊戒區,驅離淨空該區的船舶,並授權海警在其管轄海域使用武器,此舉嚴重違背國際法及相關國際慣例。

海巡署將持續與國防部共同嚴密監控周邊海域情勢及中國大陸船艦動態,並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海岸巡防法》所賦予的海域管轄權,採取「先期部署、預置兵力、彈性運用」原則,適切規劃海巡艦艇勤務,落實海域執法並強化護漁任務,堅決捍衛我國漁民作業安全及確保航運權益,捍衛國家主權。

海巡署強調,中國大陸此舉不僅對區域和平與穩定構成嚴重威脅,也引發國際社會的高度關注和譴責;未來,針對中國大陸單方面舉措所肇生海域各項突發狀況,該署均已完成應處計畫及強化對應能量,嗣依整體海域情勢發展機動應處。海巡署再次呼籲中國大陸,勿藉故合理化單方面破壞區域和平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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