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攬公會電子發票作業研討會 熱絡

因應政府預計在明(二○一八)年全面導入「電子發票」,海攬公會法規組昨(三)日下午特別在師大演講廳舉辦「電子發票作業規範與系統整合」研討會,讓會員公司進一步了解有關電子發票法規現況與作業規定、電子發票申請、開立方式及其載具、憑證管理與申報注意事項等,以及早預作評估準備。 昨日大會,理事長陳木枝原將親自出席致詞,惟因日前不慎骨折須休養,由法規組召集人葉建明(上圖左三,陳維強攝)、資訊組召集人張宗仁(右三)共同主持,法規組副召集人吳俊澤(左二)列席,臺北國稅局中北稽徵所股長詹明祥(左一)、專員賴智民、關貿網路經理李少君(右一)、博連資訊科技總經理官翰倜(右二)等應邀說明電子發票發展現況,以及系統導入、介接、與加值服務平台等資訊整合功能,為「電子計算機發票」落日,提早預作準備,並吸引大批業界參加(下圖)。 該會表示,依據最新修訂「統一發票使用辦法」,已明訂自一○六年起停止核准營業人以「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並預計在二○一八年全面導入「電子發票」。 臺北國稅局中北稽徵所股長詹明祥表示,電子發票全程透過無線/寬頻網路傳輸,營業人除了可免紙本保存發票憑證,存根聯上雲端,節省發票郵寄成本,提升企業整體e化效能外,由於財會資訊e化處理,也降低帳務與稽徵成本,不但節能減紙,善盡企業社會責任,也是政府既定政策,發票推動的新趨勢。 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十八點,交易相對人得以下列方式之一接收電子發票或電子發票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一)指定整合服務平台、加值服務中心或自有之電子發票系統作為接收系統,並由系統自動回復已同意接收之訊息。(二)於整合服務平台,加值服務中心或自有之電子發票系統設定逐筆或批次接收,並由回復已同意接收之訊息。(三)使用載具索取電子發票。(四)未能以前三款方式接收者,取得開立人提供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或電子發票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證明聯。 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三十一點規定,買受人依第十八點第一項第四款取得電子發票證明聯之規定,其實施期限至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營業人開立B2B電子發票,以存證模式列印證明聯交付買方之截止日期為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