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攬公會:不代收、代付貨櫃站機械費

台北市海運承攬運送公會昨(十一)日理監事會中決議,不代收代付貨櫃集散站「裝卸搬運使用機械費」。 該會指出,貨櫃集散站「營業費率表」之「裝卸搬運使用機械費」,係指貨主將出口CFS貨物送達指定之貨櫃集散站,櫃場派員操作機械協助卡車司機卸貨,並移至倉間內部存放,所收取之服務費用。 假設貨主委派之卡車司機徒手以人力將貨物移倉,即無該項收費,此為使用者付費概念,亦為櫃場反應成本之個別商業行為,實與海運承攬業無涉;按現行出口實務操作,貨物抵櫃場皆由出口商之報關行於現場簽署進倉單及理貨,概「機械使用費」多由報關行代為繳納,再併同報關費向出口商請款,由海攬業代收代付不盡符合程序。 公會受理某出口商投訴反映有關海攬業「CFS併櫃費」含蓋內容及貨櫃集散站「裝卸搬運使用機械費」代收代付問題指出,該出口商所指海運承攬運送業「集運費率表」登載之「CFS併櫃費NTD380)」,其成本結構除了櫃場「裝拆櫃費(NTD150/CBM)」,尚含船公司收取之吊櫃費(二十呎櫃NTD5600/四十呎櫃NTD7000;換算為CBM約NTD140~280)、封條費、公證費等多項費用之總合,不同於貨櫃集散站「營業費率表」單指「裝拆櫃費(NTD150)」。 有關該出口商引用In-coterms之FOB條款,係規範「買賣雙方」對貨物費用及風險的分攤,即賣方須承擔貨物裝船前所有費用及運送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工廠送貨至碼頭或倉庫之拖(卡)車費、出口報關費、裝(吊)卸費、機具使用費、提單費等,賣方(出口商)直到貨物裝船始免除責任,非關櫃場「機械使用費」及其收取方式。 惟出口商原本可採用不同供應商提供裝船前各項服務(例如:報關行提供報關業務、拖車業者執行送貨任務、海上運送交付指定之海運公司等,再依各階段服務支付相關費用,亦或委託本業整合前述業者提供全程服務),屬於自由交易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