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修正自主管理保稅倉庫稽核審查作業規定

為防範進口貨物遭調包走私,提升監管效能,並落實風險管理,海關新修正「自主管理保稅倉庫稽核作業規定」及「自主管理保稅倉庫審查作業規定」,增訂未經公告准許輸入大陸物品儲放專區應設置監視系統,於必要時,業者應依海關通知延長存檔至九十日以上。

為強化海關對自主管理保稅倉庫的管理,財政部關務署修正發布「自主管理保稅倉庫稽核作業規定」及「自主管理保稅倉庫審查作業規定」。為利海關管理及提升專責人員素質,定明專責人員人數及資格,應回歸自主管理辦法規定,並增列所屬員工無利用職務之便從事走私違法行為,作為實施自主管理之條件。

關務署臺北關針對本次修正目的及要點作以上說明,並指出新修正要點中,對於保稅倉庫兼營貨櫃集散站者,亦應同時具備符合兩者自主管理之審查條件,始得核准實施自主管理。為強化保稅倉庫管理,並配合現行實地稽核業務,要點中明確規範稽核關員應辦理事項,並修正「自主管理保稅倉庫稽核報告表」稽核項目。

該關表示,保稅區業者享有免徵稅費的優惠,可降低業者營運成本,提升國際競爭力,海關因應實務上之需要,將秉持一貫服務精神,對相關法規定期進行檢討及滾動式修正,以協助保稅業者爭取更多商機,共創雙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