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籲進口人正確申報進口貨物運費

財政部關務署昨(五)日呼籲進口人,應依據實際交易條件誠實申報並遵守運費計算規定,切勿擅自更改交易條件,若涉及變造發票情事,海關將依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處罰,後果至為嚴重,不可不慎。 海關在調查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時,經常發現進口人擅自於發票上增列或更改交易條件,致生短報運費及保險費,且涉嫌繳驗變造發票等情事。依關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計算完稅價格時,貨物運至輸入口岸之運費及保險費,均屬應稅項目應予計入,至於進口貨物之運輸費用如何計算? 關務署表示,關稅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五款所稱「運至輸入口岸之運費、裝卸費及搬運費」,係指運輸工具抵達港口前發生之運費、裝卸費及搬運費,並不包括輸入口岸港區內之運費、裝卸費及搬運費,惟該等輸入口岸港內之運費、裝卸費及搬運費如已於實際支付價格中包含於運抵輸入口岸之運費,且金額不明確者,不在此限。運至輸入口岸之運費,係指將貨物運達輸入口岸實付或應付之一切運輸費用。 關務署表示,進口人以自己擁有之交通工具裝載進口貨物,而未於進口報單報明運費者,按海運或空運運費率表所列同類貨物之運費核計。由輸入口岸拖運至內陸貨櫃集散站之費用、併裝櫃之拆櫃費用,如由船公司另向進口廠商收取者,則不予加計課稅;如已包括在海運(或空運)運費之內,且可單獨認定予以區分者,則可予以扣除,免計徵關稅;不過,如果是以另一港口為輸入口岸,則由卸貨港口拖運至內陸貨櫃集散站之費用仍不應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