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進口稅則部分修正案 三讀
立法院昨(三)日三讀通過「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案,財政部關務署表示,本次通過之部分稅則修正案,係為擴大我國與巴拉圭共和國(臺巴)經濟合作協定效益,執行我方關稅減讓承諾;因應空氣污染防制行動方案改善車輛移動污染源,加速一至三期大型柴油車汰舊換新;逐步推動貿易自由化與國際接軌,共增訂稅則八位碼稅號之第二欄稅率三十項、增訂增註二項及修正稅則八位碼稅號之第一欄稅率十五項。 本次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配合臺巴經濟合作協定部分,增訂稅則第十七章增註七規定之配額數量由該部每年依該協定決議數量公告;調降原產自巴國之「馬黛茶類」等二十九項貨品關稅稅率為免稅;另對「冷凍豬筋」一項產品分五年逐步調降至免稅。 二、配合環保政策部分,增訂稅則第八十七章增註二十規定,對於輸入供製造大型柴油車用零附組件,且完成新車領牌登記並報廢一至三期老舊大型柴油車,經行政院環保署證明用途屬實者,免徵關稅。本項適用免稅項目,自本增註生效日起至一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配合推動貿易自由化部分,調降冷凍柳葉魚、海扇貝、山藥、溫洲蜜柑、調製奶皮、味噌、蛋黃醬、咖哩醬及穀類酒等十五項農漁水產品與加工食品之關稅稅率,其中「山藥」關稅稅率自現行一六%調降至一二%,其餘品項均依草案內容修正通過。 關務署表示,本修正草案經立院三讀通過,除配合臺巴經濟合作協定修正之品項,應經締約雙方透過外交管道正式通知完成內部生效必要程序後三十日生效外,其餘項目將自總統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生效。 有關進口人是否得適用海關進口稅則修正後之稅率,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進口貨物以其運輸工具進口日為準。但依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存儲保稅倉庫之貨物,以其申請出倉進口日為準;依該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核准出廠之保稅工廠貨物,以其報關日為準;依第六十條規定進儲物流中心之貨物,以其申請出物流中心進口日為準。依同細則第六條規定,所稱運輸工具進口日,海運貨物係以船舶抵達本國港口向海關遞送進口艙單之日;空運貨物以飛機抵達本國機場向海關遞送進口艙單之日為適用之準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