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陸下士夜哨卸步槍、彈匣及刺刀「棄守」武器庫 回寢室呼呼大睡被抓包

記者陳弘逸/桃園報導

海陸志願役下士陳姓男步兵夜哨期間跑回去睡覺,被依法移送。(示意圖圖/記者陳弘逸攝影)
海陸志願役下士陳姓男步兵夜哨期間跑回去睡覺,被依法移送。(示意圖圖/記者陳弘逸攝影)

海陸志願役下士陳姓男步兵,去年站哨看守營區車輛武器時,還沒等到同袍交接,就擅自把步槍、彈匣及刺刀等裝備,卸下放在衛哨桌上,回寢室睡覺,當晚被安全士官發現,向上通報並將人移送憲兵;法官考量他無前科,坦承犯行,認無再犯之虞,判他緩刑2年,半年內向公庫支付1萬元公益金。

判決指出,25歲陳男為海軍陸戰隊陸戰六六旅下士步兵作戰士,2023年8月6日深夜11時許,負責桃園市龜山區慧敏營區車輛武器哨的監護警戒勤務,但不滿交接哨的另一名同袍,還沒人交接,就把步槍、彈匣及刺刀等裝備,卸下放在桌上,擅自離開衛哨處所,回寢室睡覺。

此事,遭安全士官發覺,經查才知陳男擅自離開衛哨,隨後向上通報,後由桃園憲兵隊移送。

軍方依據內部調查記錄,及哨輪值表及交接紀錄簿等證物,佐證陳男犯行,憲詢及偵訊時,他都坦承犯行,被檢方依陸海空軍刑法第35條第1項前段之衛兵哨兵擅離勤務所在地罪嫌起訴,後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法官認為,陳男為現役軍人,竟棄營區安全於不顧,影響軍隊紀律及營區安全管控,考量他並無前科,也坦承犯行,經此偵審程序教訓,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

審理後,犯陸海空軍刑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之擅離勤務所在地罪,處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宣判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1萬元公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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