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處公布全國預售屋契約查核 13建案不合格

消保處公布預售屋建案契約查核。圖/曹悅華
消保處公布預售屋建案契約查核。圖/曹悅華

行政院消保處26日表示,針對全國50個預售屋建案契約,共查核750項次,計有22項次不符合規定,契約內容整體不合格率為2.9%,不合格內容則散見於13個建案中。對於契約內容不合規定建商,共計裁處新台幣120萬元。

為檢視建商對「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遵循狀況,消保處會同內政部地政司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處)於去年9月至12月間辦理「112年度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查核」。

消保處說,就全國(直轄市各四建案、縣市各二建案)50個預售屋建案契約進行查核,每個建案均查核「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契約總價」及「驗收」等15項目,共查核750項次,計有22項次不符合規定,契約內容整體不合格率為2.9%,不合格內容則散見於13個建案中。除了基本查核項目外,另配合平均地權條例上路,該次查核額外增加「房地讓與或轉售條件」,則全數符合規定。

消保處說,對於契約內容不合規定建商,已請內政部地政司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處)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裁處完竣在案,共計裁處新台幣120萬元。

消保處進一步說明,在查核項目中,已四大項違規情節較為嚴重。首先,違反「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規定,共計四建案。包含未記載停車位「性質」、「位置」及「型式」等基本資訊;未記載停車位「高度」。

其次,違反「契約總價」規定,共計四建案。消保處舉例,契約書中僅填列「契約總價」,未分別填列「土地價款」及「房屋價款(須分別填列專有部分價款及共有部分價款)」;或是價款填列「內容」錯誤,各項價款加總,與契約總價不一致。

第三,違反「審閱期間」規定,共計三建案。如審閱期間不足5日;或由「契約攜回審閱期日」、「簽約日」及「簽約金繳納日」等三個期日綜合判斷,審閱期間記載不合理。

最後是違反「驗收」規定,共計三建案。包含交屋保留款數額不足房地總價5%;建商於契約中自行訂定「驗收標準」,將部分瑕疵視為合格,或限制瑕疵須達一定程度始負修繕義務。

根據消保處資料顯示,違規件案包含建泰工藝-天匯、沅林建設-沅林•清麒、餘慶堂建設-佳麗堡、上揚建設-上揚湛、興華城建設-河美術、瑞銓開發-日光遇、宏金寶建設-榮耀呈家、欣燁建設開發-狀元居、竣宇建設-竣宇十富、于隆建設-御潮苑、合環建設-雙合苑一期、潤隆建設-夢悦城、麗源建設-海豔。

內政部強調,整體不合格率有所下降,從110年11.2%下降到去年2.9%;不合格內容分布案件數也逐年下降,從110年23件到去年13件。

消保處呼籲建商應依照「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擬定各項契約條款,切勿刻意隱瞞重要消費資訊,影響消費者判斷;亦不得以「契約自由」為名,增列「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無且不利於消費者之契約條款。

消保處提醒消費者,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除有法定情況外,簽訂買賣契約後,不得讓與或轉售買賣契約與第三人,故購買前請斟酌本身能力及需求審慎評估,並建議於簽約前做到下列步驟,以保障自身權益。包含至實價登錄網站確認建案契約備查狀況;逐點核對契約內容是否與「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相符;倘遇契約內容不合規定之建案,應拒絕簽約,並可向主管機關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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