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基會:衛福部干擾民間檢驗權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12日電)消基會質疑衛生福利部透過修改食管法施行細則,要求公布食品衛生檢驗結果應同步公布多項資訊,是干擾民間檢驗權。

消基會今天召開「自己管不好、還要別人管不了?!」記者會,對衛福部修正相關規定,提出以上質疑。

消基會指出,早在2008年,尚未改制為衛福部的衛生署,即已提出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法草案,第47條欲規定「民間單位發布之食品衛生檢驗資訊,非依據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公告之實驗室所為檢驗結果,不得為之」;消基會就曾召開記者會抨擊「根本是消基會條款!」

消基會並質疑,衛福部後來只是改而透過施行細則的手段,變本加厲而已,今年5月21日,食藥署已在官方網站貼出食管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第二次預告。當然消基會已提出質疑,要求說明。

消基會強調,其中第24條規定,該法第40條規定應公布的項目包含(1)檢驗方法:包含方法依據、實驗流程、儀器設備及標準品等資訊。(2)檢驗單位:包含實驗室名稱、地址、聯絡方式及負責人等資訊。

以及(3)結果判讀依據:包含檢體之抽樣方式、產品名稱、來源、包裝、批號或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實驗數據、判定標準及判定標準之出處或學理依據。

消基會反問,「衛福部或其他政府部門,自行檢驗或委託其他實驗室檢驗食品,可否完全比照相等的規格來辦理?是否也會悉數對外界公開?以及究竟是哪些單位發布過所謂錯誤的檢驗訊息?」

消基會懷疑,若施行細則生效後,造成各民間實驗室為了明哲保身,對於承接食品類的委託案態度趨於保守,或擔心與主管機關關係緊張,會否形成寒蟬效應?未來怯於發布食品檢驗報告?對食安監督恐不利。

消基會還公布,今年修法,新增食管法第7條第3、4項,規定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檢驗;相關行政規範卻用業者的類別,例如水產品、肉類加工、乳品加工食品業等,而非採規模來定義必須送驗成品的業者,恐怕大廠會成漏網之魚,反而輕縱業者。103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