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史重要一頁!消防設備人員法三讀

【記者 吳勝峯/台北 報導】今天絕對是消防史上重要的一頁!繼立法院在下午1點半左右三讀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修草案,接著2點37分再三讀通過消防設備人員法的立法!

歷經7度叩關立法院、長達28年努力的消防設備人員法在立法後,未來消防設備人員管理,將提升至法律位階,並明確規範具2年消防實務經驗、領有執照、加入公會才能執業,如不符資格者不得充任,且訂有相關罰則,另對於「暫行人員制度」也規範施行後的5年落日,以強化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計及維護專業,是消防安全專技人員管理的重要里程碑。

立法院院會今(30)日三讀通過「消防設備人員法」,內政部長林右昌表示,感謝全體立委及朝野黨團支持終於完成立法。內政部消防署表示,因應建築物發生火災時,偵知、滅火及人員逃生等安全設計,須有一定實務經驗消防安全設備專業人才妥善規劃,以保障民眾生命及財產安全。因此,訂定「消防設備人員法」將原「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提高至法律位階,不僅可提升消防技術服務品質、維護施工作業及民眾權利,同時也讓相關執業者的權利、義務、行為規範有所依循。

「消防設備人員法」條文共50條,規範消防專技人員其執業、業務、責任、公會組設與罰則等事項,主要重點如下:
1、消防設備人員資格取得的要件、設定不得充任消防設備人員或撤銷、廢止證書的情形。

2、消防設備人員應具有2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領有執業執照,才可執業,以及執業範圍、執照換發等事項。

3、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應受主管機關業務檢查,並有報告的義務,且應信守的誠信原則及社會責任等事項。

4、消防設備人員業必歸會規範、公會組成等相關規定及公會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處分。

5、消防設備人員違反規定的行政罰及懲戒罰等規定。

6、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的設計、監造、裝置、檢修者,亦應遵循本法相關規定。

內政部消防署指出,為完備落實本法案各項工作,後續將依附帶決議,執行各項管理細部工作,並邀集相關機關及執業團體,於6個月內共同完備「消防設備人員施行細則」等7個子法的訂定,以強化消防安全專技人員管理制度,提升場所公共安全。(照片臺中市消防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