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員組工會就能避免殉職嗎?地位與籌碼對等,才能開啟真實的協商與談判

文:蕭仁豪(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常務理事)

在9月23日明揚國際科技工廠火災殉職案後,消防員權益促進協會提出改革三點訴求:開放消防員組工會、消防員全面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與基層參與、補足防災量能與消防人力。

而或許比較多人會有疑問的是,工會組織能如何促進消防員的生命身體保障乃至避免殉職、假設有消防員工會,可能的功能是什麼,而對於這個問題,筆者擬以同時作為友會、基層公務員勞權組織的工作者的角度,就這十年間的運動經驗做出回應。

相對於倡議組織,工會可以有更多功能

在近幾年新生的公務員勞動權益組織,基於各種原因,主要多是以人民團體的身份在行動,而所以在檯面上多數人看到的都會是投書、記者會、遊行抗爭,到達「提出訴求 → 政府回應」這樣的「點狀」的議題樣態,但是其實在檯面下的事務性部分,才是如何從議題組織跨度到勞權組織甚至工會的重點,而這部分,筆者分成幾個面向去說明。

1. 焦點的改變——從國家為中心,到以人為中心

公務員的管理問題,最長久的莫過於「特別權力關係」的改變,而若追溯到我國《公務員法》發展,在非常早期,我國法其實是認為公務員(官吏)是國家的一部分,所以並不適用「人民的法律」,而這樣的歷史因素,就造成了到目前公務員法在個人權益保障上始終差了一點、勞工與公務員二元制度衍生各種保障差等的原因之一。

但如果以消促會的運動歷程而言,其實可以發現關係的改變,在早期,消防員的殉職問題更被視為是一種獨立事件,看似僅限於政府與消防員個案間的關係、僅限於上對下的撫卹與安撫的責任。但在消防員殉職議題的發展,亦即當「人」開始被視為問題中心的時候,就會發現獨立事件並不獨立,這使消防員的殉職問題拓展到個體勞動條件、工廠管理乃至於都市規劃問題,最後推動《消防法》的修法。而在警察的部分,雖然警察相對消防員殉職量較低,但不論在殉職、自殺、過勞死,乃至執法爭議等等問題,也開始從個案,漸漸衍生到政策問題、組織問題、管理型態問題。

而這便是最基本的「公務勞動者團結」的重要性,如果沒有團結,那公務員就會是國家組織的附庸,而各部件看似互為獨立;但當團結並造成焦點改變的時候,議題的拓展與完整化才能開始。

2. 問題的延續——公務員勞動議題常態化

承前,殉職是很容易被點狀化的問題,而在消防員工會這題上,也有看到有許多「工會就能避免殉職嗎」的疑問。

會有這個問題,筆者認為這個說法其實是被眼前的事件侷限了,記者會、遊行等等有能見度的動態活動,其實只是組織行動的一部分,例如在警工會自身的經驗來說,除了動態性的部分,本會也有相當數量的公文往返的文書工作,因為現實上來講,不可能所有的議題或問題都做到動態展示,以紙本作業有時可能更有效率,不過因為警察組織的複雜性,本會在去(2022)年《公務員法》修法時,其實有提出「行政機關應該就建立統一業務窗口」的意見,不過似乎沒有被採納。

到這裡或許會有人問,講了這麼多業務問題,這與殉職到底有什麼關係,但筆者必須說,個人認為,比起等到殉職等等重大事件發生才急於回應或檢討,其實「問題處理的常態化」,才可能預先消除很多潛在風險。所謂風險與安全問題,現在的討論其實僅限於「事後檢討」,而甚至這個檢討機制(職安事件調查)也有待改善,但是其實風險管理真正的重點應該在於「事前」,而所謂事前,就是這種持續性的對各種問題的反應與處應。

而在目前的實踐,也當然的會指向工會組織的必要性:因為在法律上,不論是消促會、警工會跟各類公務員勞權團體,都始終只是「人民團體」,而既然是人民團體,行政機關其實並沒有必須認真回應的動力,至少在警工會自己的經驗,仍然收過很多顯然是在敷衍的公文回應甚至沒有下文。在這樣的情況下,在法制上以工會的概念,課予行政機關需認真回應的責任,就會是必要的修法考量。

3. 地位的對等——開啟真實的協商與談判

地位對等與否、能否溝通談判,就是近年來公務員勞動議題最大的困境,就如同前段所說,作為人民團體,行政機關不一定認真回應,也不一定能給出回應。

現行我國警察勤務制度大多以法規或行政命令規範,但舉例在美國警察勤務制度,雖然也有立法或原則性規範,但其實很多美國警察局的勤務規範是「警察局與工會的集體協商」,而很顯然的,這相對於我國需要以立法修法的模式去處理勤務問題,這樣的對等協商與談判模式,其實更便利而也能處理到更細節的層次。

而在現在缺乏法制的狀況,不論是勤務、職安等等,都很難開啟正常的協商溝通,雖然法律上不禁止行政機關與人民團體或基層進行協商協議,但說到底行政機關不做也不會怎樣,而甚至有些時候雖然行政機關本身都想處理,但卻又會礙於涉及跨單位甚至跨部會,而只能做不上不下的因應,而在這樣的過程中,可以想見現行狀況是,不論是較小的管理問題,乃至大的職安殉職風險問題,都無法好好處理。而筆者認為,這始終在於「缺乏對等性」,如果在談判桌上兩造的管理與被管理雙方是對等的,那跨單位或跨部會與否,其實只是事務問題。

4. 籌碼的對等——罷工問題

而最後,其實就是更敏感的「罷工」。在目前的很多關於公務員工會組織的討論,都會講到「如果有公務員工會就可能罷工,那到時候失火沒人救火/有人犯罪沒人抓/辦公務沒有人...」。但是就如同筆者前面所闡述的,工會組織的運作,其實並不是建立在「要罷工」之上,而是在「建立常態與持續性的勞動問題處理」。

如果常態方法可以解決問題、核心問題都有協商完成,那當然就不需要勞師動眾罷工,罷工顯然效率不高,如果沒有必要,誰要選擇罷工;而同時反過來說,筆者以為,現在社會上這麼多人都認為公務員有工會就會罷工,那不就是變相說明「有這麼多人認為現行的公務員勞動問題的現況過度糟糕,政府也處理不好,狀況惡劣到公務員很可能選擇罷工」嗎。

而回到罷工這件事上,筆者認為罷工的真正功能,其實並不是為了取代常態的協商,而是作為籌碼,這個籌碼的功能是「讓行政機關必須認真協商」,當然這個問題也涉及公共利益的衡量,但討論到利益衡量,至少在消防員或警察的工作,其實多涉及受傷甚至死亡風險,換言之,對警消人員而言,這些協商涉及生命身體權利,如果這樣的利益間衡量下,仍然認為「即使是到達生命身體這樣的工作風險,也不值得擁有這個籌碼」,那筆者作為現職警察人員,會多少覺得這有些殘酷。

能不能組工會,真的是法制或身份問題嗎?

過往對於公務員工會問題,官方回應大多集中在身份問題、法制問題,乃至管理成本問題。但在筆者這數年間同時作為推動工會修法的角度來看,實在無法認為這些問題真的有那麼「無法因應」。

在身份問題,筆者認為最典型的可能就是關於「職安規範」,在警工會9月22日關於警察熱危害問題的記者會上,考試院保訓會的與會者就很坦白的說我國是「世界唯二」採取二元制職安規範的國家,而這個世界唯二,其實真的沒有什麼道理,僅僅只是因為法律文字問題,但是因為這種「文字問題」,在職業安全體系其實應該一致性處理的「關於人」的生命身體健康權等,卻弄出勞工與公務員兩套制度,而甚至公務員的那套還是不完整的,那不禁要問,這樣的「身份問題」,真的有如此誇張的法制重要性嗎?真的必須每個問題都二元處理嗎?我國政府真的閒暇到需要所有事情都做兩次嗎?

在法制或體制問題,筆者認為,這個問題點背後並不是工會與否的問題,而是「我國公部門體制本身的問題」。真正的問題點其實是,我國公部門的管理架構過度習慣「上下不對等」的管理模式才會衍生各種問題,而導致真的要討論「工會」這種「地位對等」的制度的時候,就會無法耦合。筆者必須說,在這樣的關係下,工會制度的建立,其實並不是造成問題,反而是「解決」公部門管理問題的必要方法。

在管理成本問題,如果工會制度常態運作,那其實反而可能降低成本或帶來福利。一個相對少人討論的概念,其實勞工保障並不限於具體利益,「有好的管理模式」也是勞動保障之一,而一樣回到火災乃至消防員殉職問題,那不就是為了節省平時的管理成本,而導致在風險事件中付出更大的代價嗎。

而在實務上,例如消促會或警工會,這幾年的實踐,其實也可以說是嘗試,建立一個如工會的直接的基層與管理層溝通協商方法,本來就是可行的事情,而就此,筆者必須說,要不要、能不能有工會的爭議,背後恐怕只在於「願不願意為基層保障投入更多」。

請正視這次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的訴求

在今年6月15日工時改革聯盟關於加班費議題的遊行之後,考試院邀請消促會與警工會對公務人員協會法修法討論。而在這場會議上,筆者也有就「為什麼是工會」進行闡述。

對於消防與警察人員而言,會討論工會,除了法制上公務人員協會法排除警察與消防事務、公務人員協會有受行政機關制肘疑慮、工會的力量可能較強,同時也在於「身體政治」問題。警察與消防可能是最明顯的,對於不論生者或死者,國家都欲求將人的身體作為工具的制度,而與之相對的,工會的將身體的所有權奪回的力量與動能,才能回應這個伴隨生命風險的議題領域。

對於消防員或警察勞動問題,如筆者於9月23日的記者會上所說,不要等到有人殉職才要作為,請先聽聽還活著的人的聲音,對於這些問題,即使是資源有限,我們仍準備好了,那政府也該是時候正面回應我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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