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修正、消防設備人員法三讀》營業場所違反消防安全將直接開罰

「消防法」修正草案三讀通過,全面強化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也是「消防法」公布37年來最大幅度的調整。(照片來源/信傳媒編輯部)

立法院會今三讀《消防法》修正案和《消防設備人員法》,明定各場所的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其測試、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士為之。現行由建築師、電機技師等代理的暫行制度,落日條款為本法施行後的5年止。

立法院今(30)日三讀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及《消防設備人員法》,內政部長林右昌感謝立法院全體委員及朝野黨團的支持,順利完成修法作業。

《消防設備人員法》28年六度闖關,終於完成修法

《消防設備人員法》自1999年起,已經歷6度送入立法院審議,卡關20多年的兩大關鍵在於影響「暫行人員」的工作權與落日條款,多年來立法未果,直至今日終於完成立法。

《消防法》三讀條文明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的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其測試、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但不得由同一消防設備師同時為之。違者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可按次處罰。

《消防設備人員法》三讀條文規定,消防設備人員未依法取得證書擅自執行業務;以及執行業務時,收受不法利益,或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應予警告、申誡、停止執行業務2個月以上、2年以下,或廢止執業執照的懲戒處分及罰鍰。

此外,由於未取得消防設備人員證書者,並未具有消防相關專業知識,若擅自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業務,將嚴重影響合法消防設備人員權益,並影響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因此,三讀條文也規定,未依法取得消防設備人員證書,擅自執行業務者,處20萬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行為;其不停止者,得按次處罰。

《消防法》是37年來最大調整幅度

對於立法院今天通過的兩項修法,其中關於《消防設備人員法》的部分,林右昌表示,讓歷經7度叩關長達28年的法案,終於完成立法,未來消防設備人員管理,將提升至法律位階,並明確規範具2年消防實務經驗、領有執照、加入公會才能執業,如不符資格者不得充任,且訂有相關罰則。

另對於「暫行人員制度」也規範施行後的5年落日,以強化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計及維護專業,是消防安全專技人員管理的重要里程碑。

另外,關於《消防法》的部分,林右昌說明,這次修法是因應近年發生重大火災與建築物使用形態越趨複雜,全面強化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也是「消防法」公布37年來最大幅度的調整,期待提升公共安全,保障國人生命財產安全。

修法重點在強化消防安全管理,提高違規罰責

內政部消防署說明,這次共修正27條條文,重點為強化消防安全管理,營業場所違反消防安全將直接開罰;同時要求液化石油氣容器零售業者,增設安全技術人員執行供氣安全檢查;危險物品場所遴用保安檢查員,強化場所自主防災;若石油煉製業發生災害,課予業者主動通報責任。

同時也全面檢視提高違規罰責,如謊報火警、營業場所消防設備或防火管理不符規定、危險物品場所違規或規避妨礙消防檢查及火災調查等,罰鍰額度至少提升3倍,提醒業者及民眾遵守相關規定。

營業場所檢查發現缺失就直接開罰,6個月內完備22個子法

內政部消防署進一步說明,以往營業場所消防安全設備等有故障或缺失,會先給予限期改善,未改善再予處罰。為強化營業場所負責人維護消防安全設備的責任,這次修法後不會再給予限期改善,只要檢查發現缺失就直接開罰,且罰鍰額度從原本6千至5萬元,提高到2萬至30萬元。

此外,消防人員在第一線查核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時,如有發生火災致生重大損害之虞,得勒令管理權人停工,防護計畫如未經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不得擅自復工。另考量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風險程度較高,規範要求此類建築,應置防災中心服勤人員。

內政部消防署指出,「消防法」自84年8月11日修正公布由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從事消防安全設備工作的暫行人員制度,實施迄今已28年,預計3年後消防設備人員將達到規定人數5千人,暫行人員制度就達到落日條件。為使暫行人員有更充裕的緩衝期間,這次修法將落日期程調整為5年。

內政部消防署強調,為落實本法案各項工作,後續將邀集相關機關及執業團體,於6個月內共同完備「消防法施行細則」等22個子法修訂工作,以強化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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