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修法留缺口蘇俊賓建議納管申報 卓揆指示經濟部再行研議補強


行政院院會13日針對內政部「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討論,桃園市副市長蘇俊賓於院會中肯定多項修正案有納入地方意見,但也提醒,仍有重要的缺口存在。

蘇俊賓表示,消防法中,針對高風險場所的要求,僅止於「自主管理」與火災時「揭露資訊」,未如工廠輔導法修正案中,對於工廠與附屬倉儲存放危險物品需要「定期申報」的規範,如此一來,貯存於不同場域的危險物品,將存在明顯的管理強度落差,對於未來的稽查管理與火災預防,將存在嚴重的缺口。

蘇俊賓於院會中分享桃園針對過去十年的火災分析表示,貯存危險物品的倉儲,絕對是高風險的項目之一,單純以過去一年發生的53件火災,就有32件並非工廠輔導法所列管需要申報危險物品的倉儲,比例超過六成。依據現有的消防法修正案,工廠附屬倉庫以外的倉儲,若存放危險物品,只需要記錄卻不用主動申報。

蘇俊賓進一步指出,現階段管理方式較完整是毒性化學物質,由環境部化學雲系統管理,申報制度相對完整健全,而工廠管理輔導法今年修法跟進,規定了工廠及其附屬倉庫裡面的危險物品資訊也要主動申報,但針對純倉儲的類型仍未見納管。本次消防法修法,雖然規範的對象列入了這類倉儲,但也只是要求平時備妥資料於災時提供資訊,還沒有主動申報的義務。

蘇俊賓強調,被動受檢跟主動申報最大差別,就是失去了勾稽的功能,有了危險物品的儲存申報資訊,地方政府就可以依據申報數據進行風險辨識,對於事先的輔導、稽查與一旦發生火災之後的火調原因分析、責任釐清都有幫助,很遺憾沒有納入這次修法。

針對上述缺口,桃園市雖然已推動「桃園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準備納管這類倉儲,而未來自治條例修正通過後第一批納管的「高風險場所」,以運作危險化學物品、低溫倉儲、易燃物質或工廠附屬違章倉庫為優先公告管制對象,預計有近600家納管。

但如同環境部對於毒化物的管理邏輯一樣,中央統一要求與單一縣市管理,效果還是不同。不論是危險物品或是毒性化學物質,常存在的跨縣市存放與流向勾稽需求,如果只有一個縣市執行,將相當可惜,中央法令源頭沒有改,拼圖還是少了最後一塊。

另外,針對消防法修法後,相關的細則與設備標準,蘇俊賓也補充建議,要納入考量新型態的建築與工廠、倉儲建築條件而修正。因為新建築型態工廠,構造及建材規格越來越好,某種程度對於救災的通訊阻擋越來越大,各樓層無線電通信品質應該要有適度的更新規範。

現在僅規定100公尺以上建築物的地下層及樓地板面積超過1,000平方米之地下建築物應設置通信輔助設備,他蒐集基層同仁意見,建議50公尺以上高樓的各樓層以及3,000平方公米以上之工廠跟倉庫都應設置通信輔助設備,強化第一線救災同仁在火場的通訊效能。

行政院長卓榮泰認同蘇俊賓說法,認為危險物品管理與災防安全有絕對關係,在災害發生或平常的管理都應該加強,卓揆也當場裁示將請政務委員邀集經濟部、內政部及環境部等再研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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