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快篩採購貪污羈押禁見 新豐鄉長許秋澤等抗告高院駁回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新竹縣新豐鄉長許秋澤等人被新竹地檢署查獲在採購案中交付、收受賄賂、經辦採購浮報價額、圖利等案件,經檢調搜索約談後,許秋澤及主任秘書劉家佑等5人被檢方聲請羈押禁見獲准,許等人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今(18)日駁回許等5人的抗告,維持羈押禁見的原裁定,並不得再抗告。

檢方指揮廉政署、檢察事務官等人持搜索票,前往鄉公所等24處搜索,並拘提、通知涉案者、證人共29人到案,經地檢漏夜偵訊後,認定許秋澤等5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罪嫌重大,9月27日清晨向新竹地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許秋澤等以沒有羈押必要等理由向高院提起抗告。不過,高院合議庭認為,羈押的審查,目的在判斷有無以羈押保全證據或被告之必要,並非認定被告犯罪與否之實體審判程序,故關於羈押要件,無須經嚴格證明,以自由證明為已足,至於被告是否成立犯罪,則為訴訟中實體判斷之問題。

合議庭認為,這件貪污案經檢閱相關卷證資料與證人之證述,已足認被告5人涉犯浮報價額的醫用口罩採購、採購公用物品浮報價額舞弊罪、對於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新豐鄉公所清潔隊買官等貪污案的犯罪嫌疑重大。

且許秋澤、劉家佑、許彩鳳及施品禎就醫療口罩採購案之供述不一,並與卷內證人之證述迥異;許秋澤、張鈺乾就清潔隊買官案之供述也與證人證述迥異,又有證人尚未到案,存在被告與共犯或證人間勾串使案情隱晦不明的險,如果僅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的手段,並不足以確保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所以原審裁定核無不當,被告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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