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扁案失董座 馬維建勝訴

(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17日電)前元大證券董事長馬維建因涉二次金改案,遭金管會依違反證交法解除職務,馬不滿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認為馬在判決確定前,金管會不得認定馬有罪而解職,判決馬勝訴。根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的判決,民國98年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察組偵結國泰世華銀行總行保管室相關款項洗錢案,認定馬維建協助洗錢、代為保管前總統夫人吳淑珍在國內的資金,遭檢方依洗錢罪起訴。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為,馬維建涉洗錢時,擔任金融機構董事職務,嚴重影響公司信譽,依違反證交法,解除馬維建在元大證金及元大證券的職務,且3年內不得擔任證券相關負責人。馬維建不滿遭解職,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審理認為,基於無罪推定原則,金管會在馬維建刑事判決確定前,不能依起訴書解除馬的職務。另馬維建一審獲判無罪,且金管會無法舉證馬涉及洗錢罪,判決馬維建勝訴。全案可上訴。1000317(中央社檔案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