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永豐金弊案二審改判8年8月 何壽川:上訴捍衛清白
即時中心/顏一軒報導
針對三寶案,台灣高等法院今(27)日宣判並撤銷一審案決,改依《證交法》「加重特別背信罪」判處永豐金前董事長何壽川有期徒刑8年8個月。對此,委任律師余明賢稍早發出聲明表示,何壽川深表遺憾,將繼續上訴,以捍衛自身的清白。
全案源於2006年,何壽川在三寶集團負責人李俊傑介紹下,利用境外個人資金,與李俊傑、美商美林證券等共同投資位於中國上海的1788大樓建案;2010年12月美林證券退股;李欲購入美林證券股權,惟有資金缺口,隨後找何壽川協助。
何壽川涉指示永豐金租賃、永豐餘投資控股、元太科技股份公司提供資金填補缺口,隨後把3間公司的出資款或借款充為個人出資,全部列個人得以分配出售1788大樓獲利的分配利潤基礎;一審遭依「加重特別背信罪」判8年6月,二審高院今改判8年8月。
對此,余明賢回應,高院判決已肯認何壽川並未收受所謂「不當利益」,亦未將永豐金租賃貸款予三寶之資金,以及永豐餘投控、元太科技之投資據為己有,並無掏空公司的事實。
另,高院判決也認定,永豐金租賃係以放款收受利息之方式承作三寶之貸款,且永豐金租賃承作之利率遠高於銀行,並有要求一定程度之擔保品,因此獲利逾新台幣20億元。然而竟又認為貸得資金去投資1788大樓所創造收益之3.56%,應該再分配給永豐金租賃,顯然前後矛盾,也與租賃實務及一般認知相去甚遠。
余明賢說,永豐餘投控及元太科技針對1788大樓案之投資,是以當時市價之6折向破產之美林證券購買釋出的股權,是高利潤、低風險的商業投資,且經各公司專業經理人嚴謹的內部評估程序,何壽川並未參與,也未曾以任何形式影響各公司之決策。
余明賢強調,況且永豐餘投控及元太科技已全數收回本金,並獲配各389萬美金之投資收益,沒有任何損害;高等法院忽略客觀的事證,認定何壽川挪用永豐餘投控及元太科技之資金以填補三寶集團收購1788大樓股權之資金缺口,實屬錯誤。何壽川為捍衛自身的清白及聲譽,將繼續上訴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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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處:快新聞/涉永豐金弊案二審改判8年8月 何壽川:上訴捍衛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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