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永豐金弊案 前董座何壽川一審判刑8年6月

永豐金控前董事長何壽川被控涉及三寶集團超貸等弊案,台北地方法院歷經3年多審理,今天依證交法特別背信罪判處何壽川有期徒刑8年6月。全案可上訴。何壽川委任律師陳彥希今天發布聲明稿,提出5點聲明,強調將繼續上訴、捍衛清白。

前董事長何壽川(中央社/資料照片)
永豐金控前董事長何壽川(中央社/資料照片)

判決指出,何壽川於民國95年間經由三寶集團負責人李俊傑介紹,利用境外資金與李俊傑、美商美林證券等共同投資位於中國大陸上海的1788大樓建案。美林證券於99年12月退股,李俊傑為了行使優先承購權,有資金缺口,尋求何壽川協助。

判決表示,何壽川安排永豐金租賃公司、永豐餘投控公司、元太公司提供資金填補上述資金缺口,並將相關公司出資款或借款充為個人出資,全部列個人得以分配出售1788大樓獲利的分配利潤基礎,而違背其身為金控公司董事長及上市公司實際負責人的忠實義務。

台北地檢署於民國106年間依金融控股公司法不得向交易對象收受不當利益罪、特別背信罪,以及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等罪嫌起訴何壽川等19人,並對何壽川具體求刑12年、併科罰金新台幣3.6億元。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今天依證券交易法加重特別背信罪,判決何壽川有期徒刑8年6月;永豐餘前董事長邱秀瑩被判4年8月徒刑;前元太科技董事長劉思誠3年5月徒刑;永豐餘土地開發部經理張金榜4年6月徒刑,以及可易科罰金的4月徒刑。

永豐餘法務主管詹舜翔被判4年徒刑及可易科罰金的6月徒刑;三寶建設前財務主管王玉玲被判3年7月徒刑及可易科罰金的5月徒刑。另有多名被告被判緩刑或可易科罰金刑期。永豐金租賃公司前董事長游國治等9名被告則獲判無罪。全案可上訴。

陳彥希傍晚發布何壽川聲明稿,做出5點聲明;首先,法院認為何壽川與三寶集團董事長李俊傑有所謂期約不法分潤的協議,顯有重大誤解。

聲明稿指出,何壽川與李俊傑曾共同投資1788大樓,因此曾討論股東之間的權益分配,但從未要求超過股東出資額以外的利益,當然不是期約不正利益,更未曾違背職務安排永豐金租賃、永豐餘投控及元太科技公司進行任何不法交易來獲取個人私利。

第二、有關永豐金租賃的6000萬美元貸款,是民國98年舊客戶三寶集團延續下來的業務,何壽川未做任何指示,永豐金租賃辦理貸款人員均已獲判無罪,且所賺取利息,並未被認定為不法所得,可見此為合法貸款。

第三、何壽川知道美林公司破產而必須賤售1788大樓股權,為善盡董事的忠實義務,把該有利的投資機會介紹給永豐餘投控公司,經公司董事長邱秀瑩指示相關部門評估後,認為是有價值的投資機會,於是決定進行投資,並非幫助三寶集團李俊傑解決資金問題。

聲明稿也點出,永豐餘投控公司上述投資,於民國106年8月間回收本金,也賺取高達389萬美元利益,為公司全體股東帶來高額獲利,並無任何損失,且該利益並未被認定為不法所得。

第四、元太科技公司投資850萬美元予GiantCrystal公司,為時任董事長劉思誠根據永豐餘投控公司的推薦所做決定,該投資與何壽川無關。

而元太科技所做上述投資,於民國106年8月間回收本金並收取高達389萬美元利益,為公司全體股東帶來高額獲利,並無任何損失,且該利益並未被認定為不法所得。

最後,永豐金租賃於民國98年至106年間,貸款給三寶集團總計獲利達新台幣20億餘元,永豐餘投控及元太科技公司於民國100年至106年,各獲利389萬美元,並未損及公司權益,何壽川並無違背公司董事的忠實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