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縱放通緝犯 三警被起訴
中國時報【馬瑞君、鄧木卿╱台中報導】 因栽槍案遭停職、被判無罪又復職的台中市六分局偵查佐張文藝,去年五月涉嫌縱放通緝犯羅培哲,直到去年十二月才落網;羅男被逮時,時任偵查隊長關勝男、小隊長湯濬紘也未將其隨案解送,僅在事後改以函送辦理,也涉共同縱放人犯,三人均被起訴。 市刑大偵四隊長關勝男無奈的說,尊重司法,會聘請律師打官司辯護;刑警大隊長鄧學鑫表示,俟全案塵埃落定後,才會討論關勝男等人的懲處問題。 去年五月三日,六分局市政派出所根據民眾報案逮捕羅培哲,從他身上起出一把空氣槍、K他命,初步認定該空氣槍有殺傷力,完成詢問後將他上手銬移送偵查隊,張文藝受理後,卻在隔日凌晨把他放走。 按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司法警察逮捕現行犯,應即解送檢察官;認符合不予解送之規定者,得填載不解送報告書,以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報請檢察官許可後,不予解送,但檢察官未許可者,應即解送。 另外,根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獲案之犯罪嫌疑人,應先查明有無刑案資料、通緝」,但張文藝等卻只是清查其前科,未追查有無通緝。 張文藝受理後,請鑑識小組對槍枝進行試射,以「經驗」研判無殺傷力,而在未請示檢察官情況下,擬具「將受逮捕人羅培哲逕行飭回」意見簽呈,完成簽核後將人放回,讓羅男持續逃亡七個多月,直至去年十二月十四日才被緝獲歸案。 檢方清查張文藝的資金往來,和比對他的通聯紀錄,發現並無與羅培哲往來,認定張員並無收受好處放人,應為單純的過失縱放人犯案。羅男所持有空氣槍雖經刑事局鑑定無殺傷力獲不起訴處分,但不影響張文藝三人已成立的縱放人放罪責,因而將三人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