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與富商不當往來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判罰俸1年

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被控與富商翁茂鍾不當接觸,遭監察院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是史上彈劾層級最高的司法官。懲戒法院今天判決石木欽罰款最後月俸給總額1年,約新台幣354萬元;101年7月6日以前違失行為逾追懲時效,予以免議。可上訴。

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被控與富商翁茂鍾不當接觸,懲戒法院今天判決石木欽罰款最後月俸給總額1年,可上訴。(中央社檔案照片)
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被控與富商翁茂鍾不當接觸,懲戒法院今天判決石木欽罰款最後月俸給總額1年,可上訴。(中央社檔案照片)

懲戒法院認定有違失行為但逾追懲時效部分,包括石木欽自民國86年7月22日起至90年5月30日間,多次與富商翁茂鍾飲宴及討論百利案;92年6月20日、93年6月3日接待翁茂鍾進入最高法院院內。

另外,石木欽於87年至88年間以配偶、次子名義買賣怡安公司股票的行為,懲戒法院也認為超過10年追懲時效,應予免議。至於石木欽其餘被控與翁茂鍾餐敘、球敘未迴避部分,懲戒法院認為沒有證據認定石木欽違反規定,因此不付懲戒。

石木欽被控自民國86年7月22日至106年間長期與涉訟當事人翁茂鍾飲宴、球敘,包括翁茂鍾涉有5件官司案期間所委任案件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在場時均未迴避,並提供法律意見。此外,石木欽還被控不當以其妻兒名義,買進翁茂鍾所經營控制的怡安公司、聯亞公司股票獲取利益。

監察院認為石木欽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法官法、法官社交及理財自律事項、法官倫理規範等,去年8月間以12票比0票通過彈劾石木欽,並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全案大事記:

—民國108年之前,廉政署、台北地檢署陸續接獲檢舉,石木欽擔任最高法院法官、庭長與台灣高等法院院長任內,為富商翁茂鍾就訴訟案件提供法律意見,並多次接受招待等,涉嫌貪污罪。北檢立案偵辦,並搜索查扣翁茂鍾筆記本。

—108年8月,北檢因查無石木欽具體犯罪事證,予以簽結,但因認疑有行政不法向上級陳報。最高檢察署依執行正己專案作業要點第9點規定,將北檢報告書及案件相關卷證函轉司法院研處。

—108年9月13日,媒體披露石木欽案後,司法院指出,石木欽涉及不當行為,違反法官倫理,已自行請辭。石木欽則發表聲明,強調因個人審判行為不容當道,成為鬥爭下犧牲品,只能辭職以示清白。

—108年9月17日,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認定石木欽違反法官法、法官倫理規範與法官守則等,情節重大,決議移送監察院審查。

—109年8月14日,監察院認定石木欽長期與涉訟當事人翁茂鍾不當接觸並購買其所經營控制的怡安公司、聯亞公司股票獲取利益,違反法官法,嚴重損害司法公正性,彈劾石木欽,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110年6月29日,懲戒法院首次開庭,石木欽委託律師到場陳述,請求傳喚翁茂鍾到庭說明。

—110年7月13日,監察院認為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合議庭成員審判長吳景源、受命法官曹瑞卿、陪席法官林英志以及參審員蘇淑貞(臨床心理師)、柯格鐘(台大法律學院教授)心證有偏頗,聲請迴避。

—110年8月6日,懲戒法院駁回監察院聲請。監察院期限內未提抗告而確定。

—110年9月14日,懲戒法院再次開庭,以證人身分傳喚翁茂鍾說明,翁茂鍾以心臟開刀為由請假未到。

—110年11月9日,懲戒法院石木欽案合議庭參審員蘇淑貞因健康因素請假半年休養,依次序由參審員李英惠代理參與案件審理。

—110年11月19日,懲戒法院傳喚翁茂鍾到庭作證。翁茂鍾指出,與石木欽是多年好友,見面時都是話家常,未討論案件,訴訟交由律師處理。

—110年11月25日,懲戒法院進行言詞辯論。監察院主張,石木欽與翁茂鍾及案子的相關人、律師私下針對案情密切見面討論,絕對不符合法官倫理規範。石木欽則認為,本案追懲時效已完成,且監察院彈劾程序違法。

—110年12月24日,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判決石木欽罰俸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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