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詐義刑4萬 前瑞芳分局長8萬交保
(中央社記者王朝鈺基隆市19日電)前瑞芳警分局長林泰裕及前瑞芳警分局偵查隊長林國雄被控向義刑中隊詐取4萬元,檢方昨天搜索瑞芳分局並約談2人到案,經複訊後諭令林泰裕8萬元交保,林國雄10萬元交保。
基隆地檢署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三峽警分局長林泰裕及新北市警局保防科警務正林國雄,涉嫌藉由擔任瑞芳警分局長及偵查隊長職務機會,向義勇刑警中隊詐取新台幣4萬餘元,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罪嫌。
此外,瑞芳分局偵查隊賴姓偵查佐則利用偵辦電信詐欺案件機會向詐騙集團林姓成員收取35萬元賄賂後,同意協助隱匿相關犯罪證據,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全案經基隆地檢署主任檢察官侯靜雯、檢察官林婉儀分別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法務部廉政署縝密蒐證後,昨天上午動員30名調查官及15名廉政官,持搜索票兵分多路前往瑞芳警分局及涉案人住處、辦公室等地搜索,查扣電磁紀錄等證物。
檢方表示,包含林泰裕及林國雄在內,昨天深夜至少共有11名證人和嫌疑人移送基隆地檢署複訊,經承辦檢察官漏夜詢問後,諭令林泰裕、林國雄及賴姓偵查佐,分別以8萬元、10萬元及20萬元交保。(編輯:劉政權)107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