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出勤薪加倍 不得強制補休

中國時報【洪安怡、邱琮皓╱台北報導】

適逢清明春假,勞動部表示,「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都是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的應放假節日。如果雇主需要求勞工在國定假日出勤,不但應徵得勞工同意,工資應加倍發給,若這兩假日剛好適逢勞工的例假或休息日,雇主應於其他工作日給予補休。

勞動部說明,民族掃墓節是以農曆清明節氣為準,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碰巧遇上同一日時,前一日提前放假,像是今年4月4日是民族掃墓節,與兒童節同一日,因此今年兒童節於4月3日放假,形成連假,凡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勞工,雇主均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國定假日雇主應讓勞工休息並給薪,但倘若這天碰巧遇上勞工例假或休息日,雇主除了讓勞工休息給薪外,還得另外讓勞工於其他工作日補休;但倘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或是勞工自願換取補休,但雇主不得片面規定要求只能申請「補休」,不予加發工資。

但倘若國定假日出勤,又碰上勞工的例假或休息日,則出勤日當天視為勞工休息日加班,工資未滿4小時以4小時為計,4小時以上未滿8小時,以8小時為計,前2小時工資乘以1.34,第3個小時起,工資乘以1.67,並再另外給予一日,視為國定假日的補休。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強調,勞雇雙方有調移該休假日至其他工作日實施的需求,都須透過協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可處2∼100萬元,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撥打「1955專線」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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