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國定假日出勤 雇主應加倍給付工資

(記者黃秀麗新北報導)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提醒,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的應放假日(俗稱國定假日),今年(110年)兩節日均屬同一日,即4月4日(週日),事業單位如與勞工約定依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且約定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分別於4月2日(週五)、4月5日(週一)補行放假,如因業務需求徵得勞工同意於4月2日及5日出勤提供勞務,則應加倍發給工資。

勞工局說明,若國定假日出勤工作時數於8小時以內,月薪制勞工應加給1日工資,時薪制勞工則應針對出勤時數加倍給薪;至於超過8小時部分,無論為月薪制或時薪制,皆應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加成計給加班費。

勞工局進一步指出,事業單位如採排班制,可經勞工同意將上述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但應確實將調移實施的休假日讓勞工知悉,並於排班表上載明例假日、休息日或國定假日之性質,以免造成勞工誤解。

事業單位如有違反上述規定,依法可處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籲請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以免違法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