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務公司人事費用浮濫 入不敷出

【記者蘇季高台北報導】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昨(27)日進行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預算審查,針對該公司預算,立法委員許忠信指出其中多項不合理且亟待改進之處,包括砸大錢成立不具效益子公司、子公司組織與進用標準未確定卻已編列預算、人事費用占營業收入1/3、福利超好、旅費及活動費用過高、港灣收入與港灣費用入不敷出等許多問題。 許忠信說,國營事業舉足輕重,其資本來自政府,應以港埠費、船鈔[1]等收入來發展國家資本,以促進經濟建設便利人民生活為目的,但台灣港務公司與其子公司卻未以港埠服務費等賺取國家收入,反而還入不敷出造成國家負擔。 砸大錢成立子公司卻不具效益 根據台灣港務公司103年度「資金轉投資及盈虧明細表」,其中編列投資20億元成立100%持股比率的港勤子公司,並編列4個月期程之港勤子公司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成立子公司之目的乃為透過組織整合及人事制度之改革,強化管理效能及財務上控管,未來並將發展海外業務,以提高其競爭力。然依港勤子公司未來5年預估損益表,預估純益率分別為成立第1年度18.97%,第2年度19.15%、第3年度19.06%、第4年度為18.98%至第5年度亦僅19.12%,5年預估增幅僅0.15%,根本不見體營運成長性。另港勤子公司為獨立法人,依法將設有董事會、董事長、總經理及相關行政管理作業部門,母公司港務公司為此將增加支持子公司董事會運作、財報簽證與行政管理等費用。再依港勤子公司未來5年度預估人事費用表,從第1年度1億1,287萬7千元、第2年度3億6,883萬8千元、第3年度3億7,879萬7千元、第4年度3億8,902萬5千元至第5年度的3億9,952萬9千元,用人費用不但逐年增加,所占營業收入比率也不見降低。 許忠信批評,砸下20億在一個5年預估營運成長只有0.15%的子公司,還要為此支出龐大人事及行政費用,與其成立目「藉由組織調整以提升組織及人力運用效率」不僅大相逕庭甚至背道而馳,在這樣的情況下成立子公司所謂究竟為何? 子公司組織與進用標準未確定,預算編列以何為準? 依台灣港務公司籌設港勤子公司之投資計畫書中「組織架構和人事規劃」乙節,有關「組織架構」部分,僅說明到將設有董事長、總經理,另依業務需求設有5處(業務處、管理處、勞安處、會計處及行政處)4營業所(基隆、蘇澳、花蓮及高雄)。公司本部、各處或營業所之人員如何配置、組織階層等內容付之闕如。人員薪俸標準部分,則泛稱依該子公司人事規章及契約辦理,退休、撫卹、資遣依契約約定,並將比該公司現行人事規章及勞基法之規定優厚。但在未確認組織結構與薪資水準前,如何保證調任子公司者能享有較佳之待遇?是否為公司中特定人士打造優渥退休待遇自肥,啟人疑竇。 人事費用鋪張占去逾1/3營業收入 組織調整通常可收縮減費用之效,但台灣港務公司103年度另成立港勤子公司之合併人事費用占營業收入比率,僅較上年度(102)預算案下降0.33%,該組織調整對於整體人事成本之縮減,未見實際成效;又港勤子公司103年度預算案之人事費用占營業收入比率高達34.11%,且依其投資計畫未來5年度預估人事費用占營業收入之比率,反逐年增加(104年度至107年度分別為36.50%、36.80%、37.10%及37.37%),不符公司經營原則。其人事運用效率亟待提升,相關進用及待遇標準,更應從嚴審慎規範。 不管經營績效,同享優渥福利保障? 國營企業資本來自政府,應以發展國家資本,促進經濟建設,便利人民生活為目的。如再同民間企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於創立資本額及相關收入提撥一定比率福利金辦理職工福利,除難以反映國營事業實際經營績效外,實為變相以國家資本提撥職工福利支用。審酌國營事業之使命,現行國營事業實不應再適用職工福利金條例。 依預算中心提供資料,台灣港務公司103年度預算案於福利費項下除同民間企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提撥職工福利金(營業收入採前揭法定最高提撥比率0.15%,編列提撥職工福利金合共2,875萬元,其中港務公司2,825萬4千元及港勤子公司49萬6千元。更按創業資本額條例規定提撥了創業資本額1%共6億五千萬元,導致預算暴增近1.5倍),另編列有員工健康檢查費599萬8千元、每人以600元標準編列體育活動費及每人每年1萬6千元之員工休假補助等項目。 許忠信認為,港務公司組織調整而設立子公司,非屬新創企業,且部分港務局前已依規定按其創立資本額提撥職工福利金,根據企業併購法與金融控股公司法等規定精神,以及立院決議意旨,排除職工福利金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依創立資本之一定比率提撥職工福利金之規定,否則豈非得以組織調整巧立名目,行濫編福利金之實?反映營業績效部分,則應考量其業務獨占性質,本就會有較高營業收入,增加衡量與國外同類市場競爭力之比較、員工實質生產力,而不應機械式僅以前3年度營業收入之平均達成率100%即得以最高比率提撥。 旅費及活動費用過高 欠缺合理說明 台灣港務公司103年度預算案「業務費用」科目編列國外旅費483萬9千元,較上年度預算增加101萬8千元,增幅26.64%,但關於費用編列的說明,卻僅簡略表示「依現行國外差旅費編準則及業務需要。」看不出有何特殊需求而具備增加預算之必要性。其次,依照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第3點規定,派員出國的計畫必須確屬業務需要,且有助提升施政品質,且出國人數、天數亦應力求精簡,對於此規定的要求,台灣港務公司亦未盡相符。 許忠信表示,台灣港務公司部分出國計畫派員人數高達4人以上,也有僅至鄰近香港、新加坡及韓國等行銷考察,但出國天數卻長達10天、單次計畫預算高者竟逾80萬元,人數及天數之多、費用之高不免有淪為以參訪名義行實質旅遊之嫌;甚至其計畫工作內容,究竟有無至這些國家交流之高度必要,也值得懷疑。 許忠信說,應從嚴檢討出國計畫之需求性及必要性,派員人數及天數也要盡量精簡,預算編列力求覈實,撙節公帑,不要藉考察之名揮霍納稅人的錢。 此外,許忠信強調,103年度「營業外費用-什項費用-其他」科目編列5,427萬4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案增加1,417萬9千元,增幅高達35.36%。其中造成預算大幅增加的主要項目為:本年度新增的短期促進就業人員支出2,227萬4千元,以及各項慶典活動費、聯誼費等計1,670萬7千元,此項支出較上年度預算編列數增加185萬元,但卻未說明較往年特殊用途事項。預算無故增加卻又未予以詳細說明,欠缺合理性,消費性支出應該力求節約,不應鋪張浪費,台灣港務公司違反節約原則,應該檢討改進。 港灣收入高過港灣費用 入不敷出 依據台灣港務公司之預、決算書,港勤子公司103年度編列合併港灣收入為24億4,882萬元,但是同年度所需付出的港灣費用卻為27億3,687萬1千元,港灣收入與港灣費用缺口高達近3億元。港灣業務主要收入包含停泊、供水及曳船等收入,103年度雖規劃將港灣作業之拖船業務分割另成立港勤子公司,惟以台灣港務公司、港勤子公司及合併後之港灣成本率為111.76%,台灣港務公司及合併後之港灣收入仍不敷支應其成本。檢視以台灣港務公司與港勤子公司之用人費用,101~103年用人費用占港灣費用平均比率45.76%[2],占整體費用高達4成。 許忠信總結,港務公司加上所屬的港勤子公司合併之後,港灣收入還是不足支應港灣費用,問題即出在過高的用人成本;且港勤子公司未來所有人員之任用資格皆為從業人員,不適用公務員有關規定,目前該子公司組織結構及人員薪俸標準尚未確定,103年度所編人事費用欠缺合理依據。港務公司應積極檢討改善港灣費用之人力運用效率,降低用人費用所占營業收入比率,以有效改善其港灣業務之經營績效。2013/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