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藝人曾志偉跨海討債5700萬元 北院判決敗訴

香港藝人曾志偉主張已故製片裴祥泉生前與他協議投資拍片及借款,欠他5700萬元,跨海提告要裴胞妹胞弟還錢。台北地方法院認為曾志偉無法證明裴祥泉欠款,判曾敗訴。可上訴。曾志偉主張,他之前與裴祥泉約定將8部電影發行的收益盈餘分配給他,裴祥泉取得收益後,向他借用應得的分潤款項繼續發行新片,雙方於民國88年(1999年)4月12日簽立借據跟本票,裴表明向他借款新台幣4000萬元。

金馬新浪潮 曾志偉出席新藝城論壇 (圖)
港藝人曾志偉(中)跨海討債5700萬元 北院判決敗訴。(資料圖片/中央社)

曾志偉指出,裴祥泉未依約清償,繼續積欠他演出酬勞,並於92年(2003年)3月18日又簽立借據及本票換約,表明向他借款總計5700萬元。不料,直到裴祥泉逝世前仍未歸還款項,因此向繼承人求償。

裴祥泉胞妹裴祥麟表示,曾志偉88年4月12日、92年3月18日並未入境台灣,所以曾主張與裴祥泉對帳成立債權為子虛烏有的事情,況且曾志偉未舉證與裴祥泉有借貸或交付金錢的事實,也沒提到參與那部電影拍攝及如何盈餘分配。

裴祥泉的兄弟裴祥雲、裴祥風則表示,曾志偉主張裴祥泉有8筆帳務未清償,卻繼續同意拍片,違背社會生活經驗,且曾志偉多年來未曾追討、結算,數年後才簽立借據及本票,在裴祥泉逝世後3年才提起訴訟,與常情不符。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曾志偉提出借據,但僅能證明裴祥泉有在借據上簽名,但未提出任何約定酬勞、借款契約的書面文件。

北院向移民署調閱入出境資料,發現曾志偉在2份借據簽立之時並未在台灣,判決曾志偉敗訴。全案可上訴。

編輯:秦穎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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