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陳同佳若原則上獲准入境 可採警務合作機制

(中央社台北25日電)香港警方表示,若陳同佳原則上獲台灣批准入境,港台可透過警務合作機制研究安排赴台行程;但也重申兩地沒有司法互助機制。港府保安局則指,司法協助不是投案的先決條件。

潘曉穎的母親則表示,是要求港警和台警協商,及移交證據,讓陳同佳可取得赴台簽證;但並未要求司法互助。

陳同佳殺人案受害者潘曉穎的家人原訂今天上午和港警會面,但上午潘曉穎母親透過中間人表示,警方未回應她的要求,會面因此告吹。

綜合香港電台和商業電台報導,潘母提出的3項要求包括:港警和台灣協商解決陳同佳赴台投案事宜;港警會面人員須有足夠權限做決定;以及要求港警保管潘曉穎遺物,儘快和台灣警方移交相關資料。

報導引述港警今天傍晚回應指,應法庭指示將死者證物交還給家屬。港警又指,刑事偵查取得的證據只能用於香港案件,需有司法協助程序才能移交證據,而台港間沒有司法協助機制。

港警表示,一直與台灣警務單位透過警務合作機制處理案件,台灣警方若提出要求,港警必定作適當處理。港警並指,若家屬希望將香港聯絡人員的資料交給台灣警方,港警樂意提供。

港警聲稱,只有台灣容許陳同佳入境,事件才會有進展。若陳同佳「原則上」獲批入境,台港兩地可透過警務合作機制,研究安排他的赴台行程。

保安局則指,「司法協助從來都不是接受投案的先決條件」,香港的司法協助相關條例不適用於台灣。又指台港警務合作的管道一直存在,台灣隨時可和港警接觸。(編輯:沈朋達)109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