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毓蘭》還要死多少警察才能喚醒沉睡的恐龍?!

游毓蘭》還要死多少警察才能喚醒沉睡的恐龍?!
游毓蘭》還要死多少警察才能喚醒沉睡的恐龍?!

【愛傳媒游毓蘭專欄】判出「毒販上銬是不正方法」的高雄法官,到底是不食人間煙火,還是恐龍?恐怕都是!

4年前7月3日,鐵路警察李承翰在火車上協處逃票乘客補票時,被罹患思覺失調的鄭嫌以尖刀狂刺多刀,送醫不治;去年的8月22日,台南市警察局的凃明誠和曹瑞傑,奉派追回失竊機車時,被逃逸外役監受刑人林信吾殺死。

這兩件殺警案中犧牲的三位同仁,都是在處理傳統上非暴力案件時遇害,這也是拜多年以來,警察的用槍一直都被在象牙塔中的法官,用顯微鏡放大檢視,將依法執行的勤務判為「犯罪行為」所致。

2001年刑事局在緝捕有槍炮彈藥與擄人勒贖前科、又因兩起殺人案判刑確定通緝在案的要犯時開了4槍,終於使這個對社會治安造成重大威脅的匪徒落網。這個案子被高院以「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以故意傷害人之身體」判決有罪判決援引民國30年的判例,認為當時既有「優勢警力」,不必使用武力或槍械即可達到逮捕目的,而且在第1槍、第2槍都已經命中嫌犯,就沒有必要再開第3、4槍,是超越比例原則的犯罪行為,法官以為警匪對峙的槍戰是遊戲,可以隨時按停?

2014年桃園的員警葉驥在逮捕竊車通緝犯,因為嫌犯倒車拒檢,葉驥經鳴槍示警後,朝嫌犯腿部開了3槍,嫌犯負傷駕車逃逸後,流血過多不治。雖然葉驥的用槍時機是依據警械使用條例的規定,也儘量避免致命部位,但是仍被判有罪,癥結就在法官認為倒車逃逸不是攻擊,沒有急迫性。法官可以天真到完全不顧汽車也是個致命的殺人器具的事實!

不管李泱輯或葉驥,多年來我在不同的國際警學研討會上討論時,國外的警察同僚們無一不大搖其頭,覺得不可思議。這樣的困境,在去年台南殺警案生後,總算在民意的支持下,我們完成警械使用條例的修法,支持警察在必要時可以大膽用槍,並給予制度面的支持。沒想到日前高雄市又有法官,在審判涉嫌販毒的被告時,以「警方偵訊違法使用手銬,無證據力」為由,竟判毒販無罪,也引發基層員警不滿,難道未來的警察在逮捕嫌犯後,也必須申請上銬令?

這次判決上宣告警詢上銬是不正方法的高雄法官,不知道有沒有聽過賴智彥、蕭秀雄?他們倆都是因公殉職的警察,1997年的蕭秀雄、2009年的賴智彥,都是因為在警車上沒有對嫌犯上銬被殺害;過去曾發生經逮捕或自行到案的被告或犯嫌在起初態度配合無異狀,但卻突發脫逃、跳樓,甚至拿取員警所使用物品自殘、自殺或攻擊警方的結果。這也是為什麼在犯罪偵查規範上,三令五申要求警察必須要謹守標準流程,對犯嫌上戒具,不只是對犯嫌的戒護也是對員警安全的保障!

作者為立委、前警大教授

照片來源:作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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