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景華縱火奪6命4度判死刑 最高法院不確定故意殺人改判無期徒刑定讞

男子湯景華因細故縱火,導致翁家6人身亡,一審到更二審均認為湯男惡性重大至極,判處死刑。最高法院今天自為改判無期徒刑,全案定讞。

男子湯景華(中)被控涉嫌105年新北市三重縱火案,導致6人死亡。(中央社/資料照)
男子湯景華(中)被控涉嫌105年新北市三重縱火案,導致6人死亡。(中央社/資料照)

最高法院指出,兩公約規定必須基於殺人的確定故意才能判死刑,若基於不確定故意則不能判死,最高法院認定被告是基於不確定故意放火而犯殺人罪,因此不能判處死刑,原判決判死違反兩公約規定,改判無期徒刑。

湯景華是在民國103年與翁姓男子起爭執,控告翁男傷害但法院判無罪。湯景華自認求償無門,透過判決書等文件得知翁男住處而謀劃報復,進而於105年3月23日凌晨到翁姓男子新北市三重區住處騎樓縱火。

與湯景華起爭執的翁姓男子當時服役不在家,火勢延燒至連棟公寓,導致翁家6人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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