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空姐騎車自撞施工護欄身亡 花蓮縣府判國賠218萬元

嘉義1名22歲空勤儲備空姐3年前騎車行經花蓮南濱路疑自撞施工護欄,倒地後遭後方曳引車輾過身亡,家屬認為道路管理有疏失請求國賠新台幣948萬餘元,法官審酌後,花蓮縣府判賠新台幣218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花蓮地方法院。(中央社資料照)
花蓮地方法院。(中央社資料照)

2020年8月間葉女剛考上儲備空姐,趁工作前到花蓮打工換宿,8月25日晚間6時許騎機車回民宿,行經吉安南濱路1段北上車道不慎擦撞護欄自摔,遭後方曳引車輾過,葉女當場身亡。家屬認為,事故地點當時正在進行路段拓寬工程,施工廠商未依照交維計畫書提前標示速限、道路縮減警示,且護欄沒有警示燈,導致葉女失控摔車,道路設施管理主管機關花蓮縣府應負全部過失責任,依《國家賠償法》向花蓮縣府求償948萬餘元。

不過,花蓮縣府主張,地面畫有「慢」、「30」等標示,水泥護欄有明顯黑黃條紋及紅色警告燈號,否認交通安全設施疏失,且葉女違規騎乘於路肩、超速等行為,認為葉女操作不當自摔,是事故發生主因,家屬不得請求國家賠償。

花蓮地院法官則認為,依照2月間交通維持計畫審查會議紀錄,發生事故的北上車道紐澤西護欄未依會議結論裝設線燈及爆閃式警示燈,僅裝設燈光相對微弱的圓形警示燈。此外,事故地點為工區路段,距道路邊線約1.2公尺,葉女行駛路肩寬度為2.4公尺,空間確實縮減達一半,事故現場並未設置任何交通錐、拒馬等設施,導致葉女無法及時發現空間縮減的狀況。

法官審酌指出,經認定道路設置及管理確實有缺施,事故地點為花蓮縣府所管理,若有缺失並致人民受有損害,應負國家賠償之責;葉女於事故中超速、未與曳引車保持安全距離等,應負40%過失責任。

法官也認為葉女應負擔部分過失責任,依過失比例減輕花蓮縣府賠償金額,扣除家屬所領強制險保險金,判花蓮縣府總計賠償218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

責任主編:于維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