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解釋令 原民會.農委會共同發布

【Umas Suqluman/Calaw丁至軒 新北市新莊】 2017-06-26 繼野保法之後, 原民會6月23號,再度跟農委會共同發布解釋令,指出原住民在原住民族地區基於自用,從事原基法第19條第1項非營利行為,如漁撈、採集水產植物,或利用水資源等,都可不受漁業法第44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原民會經發處科長 高文斌 泰雅族: 我們過去往往因為沒有辦法,基於非營利來使用,所以我們受到在河川或近海的漁業,受到非常多的限制,這次6/23發布的解釋令,就是再次重申原住民族的自然主權的一個落實。) 不過在原住民族地區從事漁撈,是否包括海域?目前原民會跟農委會仍有不同見解。 (漁業署漁政組技士 張惟翔: 目前有核定的原住民族地區,就只有陸域的範圍而已,所以海域的部分,目前還不包含在原住民族地區裡面。) (原民會經發處科長 高文斌 泰雅族: 原住民族地區的範圍到底是涵蓋哪裡?或許我們跟農委會漁業署,還有一些不同的看法,不過站在本會的立場,我們看到像台東蘭嶼雅美族,我想不單單是在陸地上,其實在海域上也有漁撈文化,所以未來對於整個漁撈範圍,除了河川的界域之外,在海域部分, 我想原民會跟農委會會再度協商。) 原民會表示,因為漁業署3月才剛預告訂定的《漁槍採捕水產動物禁漁區管制措施》,就有規定行使範圍在12海浬內,因此原住民在原住民族地區漁撈,原民會表示將會朝海域12海浬範圍來做規劃。 [原民台新聞影音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