潑汽油燒死分手女友 黃俊華判無期徒刑

潑汽油燒死分手女友 黃俊華判無期徒刑

屏東男子黃俊華不滿女友要求分手,狠心對女子潑汽油、縱火殺人。檢察官對被告求處死刑,高雄高分院今天(19日)二審宣判,以被告表達悔意、良心尚未泯滅,判處無期徒刑。

(林憲源報導)

被告黃俊華對於分手女友怨恨不已,104 年11月29日,被告買好四公升汽油,埋伏在女友家門外,等到深夜女友返家時,持汽油淋向被害人,縱火,被害人全身著火、不治。

被告黃俊華殘忍縱火殺人,檢察官求處死刑。高雄高分院判決被告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高雄高分院行政庭長涂玉斗說明合議庭的判決理由,「現階段之刑事政策,非祇在實現以往應報主義之觀念,尤重在教化之功能,而死刑之剝奪生命,具有不可回復性,犯罪行為人事後是否確無悛悔實據,顯無教化遷善之可能,以及從主觀惡性與客觀犯行加以確實考量,何以必須剝奪其生命權,使與社會永久隔離之情形,均須詳加審酌。本件被告所犯之殺人罪,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死刑並非唯一選項,本院綜合刑法第57條各款情狀,認被告因不滿被害人提出分手而在情緒衝動下朝被害人潑灑汽油並點火引燃,造成被害人承受極大痛苦而死亡,犯罪情節實屬重大,其犯罪造成被害人家屬一生無法彌補之鉅大傷痛,於本院審理中又否認殺人之直接故意,未獲被害人家屬諒解,亦未賠償被害人家屬分文,犯後態度非佳,本院對被害人家屬心中之悲痛,亦感同深受;惟經慎重衡量被告平日生活狀況正常,無任何前科紀錄,可知其平日素行良好,並非慣於使用暴力或犯罪成習之人,亦非具反社會性格之人,且被告於偵訊曾坦認本件殺人犯行,並深感懊悔、自責,表達悔意,於本院亦坦承大部分犯行,原審審理中更數度表示欲與被害人家屬商談和解,賠償被害人家屬,足見其尚非良心完全泯滅之人;再者,被告係因與被害人之情感糾葛,致一時失去理智而為此殺人犯行,其惡性與「任意殺害與其無關之他人而造成社會大眾恐慌與不安」之行為有異,未達罪無可逭、犯罪情節最重大,應與社會永久隔離之程度等一切情狀,爰量處無期徒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以昭炯戒。因認檢察官上訴請求判處死刑,及被告上訴請求從輕量刑,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圖: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