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議員歐中慨貪污助理費案 地院判刑8年

澎湖縣議員歐中慨夫婦等人被控貪污助理費案,澎湖地院今天宣判,歐中慨判刑8年、妻子顏美珍判刑4年,分別褫奪公權4年和3年;歐中慨的2名助理蘇美鸞判2年、呂佩燁判1年10個月,全案可上訴。

國民黨籍澎湖縣議員歐中慨(圖)等人被控貪污案,澎湖地方法院23日宣判,歐中慨遭判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4年,全案可上訴。圖為歐中慨過去在議會活動情形。(中央社)
國民黨籍澎湖縣議員歐中慨(圖)等人被控貪污案,澎湖地方法院23日宣判,歐中慨遭判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4年,全案可上訴。圖為歐中慨過去在議會活動情形。(中央社)

澎湖地院判決指出,歐中慨自民國99年3月1日起至103年12月25日止擔任澎湖縣議會第17屆議員。蘇美鸞自99年3月1日起至100年12月31日止擔任歐中慨公費助理,實際薪資僅每月新台幣3萬元;呂佩燁則自101年1月1日起至103年12月24日止擔任歐的助理,實際薪資僅每月1萬8000元。

歐中慨夫婦共同以「浮報助理薪資」方式,由蘇、呂二人提供帳戶,交由歐中慨檢附相關資料向縣議會不實申報請領助理補助費每月4萬元。

澎湖縣議會因而陷於錯誤,將蘇美鸞、呂佩燁每月薪資4萬元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公文書,繼而將每月補助之助理薪資及春節慰問金匯入蘇、呂二人帳戶,將詐得差額供歐中慨挪為他用,詐領助理補助差額合計111萬954元。

澎湖地方法院合議庭審判長黃鳳岐指出,歐中慨等人在偵查中各自坦承犯行,所為均係犯貪污治治罪條例中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其中,顏美珍、蘇美鸞、呂佩燁3人均不具公務員身份,蘇、呂二人自白且無犯罪所得,依規減輕其刑;至於歐中慨雖在偵查中自白,但未繳回犯罪所得,自無從適用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