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燒車駕駛確認酒駕

國道火燒車意外釀二十六死,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今天說,經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識,司機血液、尿液與胃分泌物都檢驗出酒精成分,換成吐氣酒精濃度達一點○七五mg/L,確認酒後駕車。 國道二號往西二點八公里處十九日發生中國大陸觀光客團火燒車意外,造成二十四名陸客、台灣籍遊覽車駕駛及導遊,共二十六人罹難;到台灣處理後事的陸客家屬昨天中午已全數離台。 桃檢襄閱主任檢察官王以文表示,經法醫研究所鑑驗酒精及毒藥反應,結果包括血液檢出酒精二一五mg/dL(換成吐氣酒精濃度達一點○七五mg/L),尿液檢出酒精二○七mg/dL,胃內容物檢出酒精三七○八mg/dL。 另外,所有檢體未檢出鴉片、安非他命、鎮靜安眠藥及其他常見毒藥物成分。 王以文表示,經釐清司機生前行蹤、用餐處及服用酒類,確認有酒後駕車情形。 【中央社桃園二十九日電】國道火燒車意外釀二十六死,蘇姓駕駛今天被確認酒後駕駛,檢方認為駕駛對車禍發生有過失狀態;至於駕駛是否有自殺、自焚意圖而釀禍,檢方表示,不排除各種可能性。 國道二號往西二點八公里處十九日發生中國大陸觀光客團火燒車意外,造成二十四名陸客、台灣籍遊覽車駕駛及導遊,共二十六人罹難。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襄閱主任檢察官王以文表示,經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驗酒精及毒藥物反應,結果包括血液檢出酒精二一五mg/dL(換成吐氣酒精濃度達一點○七五mg/L),尿液檢出酒精二○七mg/dL,胃內容物檢出酒精三七○八mg/dL。 檢方表示,司機行為有可能造成自身陷於危險駕駛,對車禍發生有過失狀態。 至於車上汽油來源與飲酒時間點,檢方表示,這兩件事對案件釐清有「決定性的影響」,檢方也動員所有人力、物力查明,將彙整其他資料綜合研判。 有大陸媒體提問,是否在罹難者家屬離開台灣後,才發布這項訊息?王以文表示,絕非如此,主要是法醫研究所採得罹難者DNA(去氧核糖核酸),以最速件方式,積極投入人力、物力,調查各種數據。檢方說,取得司機酒精、毒藥物反應後,第一時間對外說明,與陸客家屬離台時間沒任何關連,未來全案只要有最新進展就對外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