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亞綸性愛片官司宣判! 因這理由獲緩刑

【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藝人炎亞綸(吳秉孺)涉嫌拍攝、散布網紅耀樂未成年時的性愛片,被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拍攝、意圖散布而持有少年性影像2罪起訴,士林地院3月間開庭後,炎亞綸受訪透露已和耀樂調解成功,達成「大家都滿意的結果」。士林地院考量雙方已和解,今判決炎亞綸7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

耀樂去年6月開記者會,指稱16歲時曾與炎亞綸交往,炎亞綸經常先起床,「看我還在睡,就不管我的感受,執意進入」、「最可怕的是趁著我不注意,拿手機偷拍錄影,以致後面發生毀滅我人生的外流事件」,耀樂隨即對炎亞綸提告。

檢警調查時,委託鑑識單位還原炎亞綸手機,查出涉案影片是2017年底到2018年6月間,炎亞綸和當時年僅16歲的耀樂交往,用手機拍攝兩人性愛片,依據影片內容,檢方認為炎亞綸應未偷拍,但因耀樂未滿18歲,仍觸犯《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拍攝少年性影像罪。

此外,炎亞綸涉嫌在2019、2020年間,透過LINE將性愛片分別傳給2名身分不詳的網友觀看,檢方另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意圖散布而持有少年性影像罪起訴他,以上2罪的刑度均為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

此案先前傳出耀樂開出1200萬元的和解條件,但耀樂反駁說,他只要求炎亞綸提供700萬元,捐贈公益基金。今年3月,炎亞綸炎出庭後表示已與耀樂調解成功,達成「大家都滿意的結果」,但不願透露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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