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亞綸私密片案一審獲緩刑3年 士院:被害人原諒且同意

藝人炎亞綸被控拍攝、持有及散布少年私密片,士林地院今天做出一審判決,依拍攝少年為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成年人對少年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共三罪,判炎亞綸其中兩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得易科罰金;另一罪判刑4月,不得易科罰金,均緩刑3年。

士林地檢署表示,待收到判決後,由公訴檢察官與偵查檢察官研議是否提起上訴。

藝人炎亞綸(前)被控拍攝、持有及散布少年私密片,士林地院30日做出一審判決,依拍攝少年為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成年人對少年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三罪,判炎亞綸其中兩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得易科罰金;另一罪判刑4月,不得易科罰金,均緩刑3年。(中央社資料照)
藝人炎亞綸(前)被控拍攝、持有及散布少年私密片,士林地院30日做出一審判決,依拍攝少年為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成年人對少年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三罪,判炎亞綸其中兩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得易科罰金;另一罪判刑4月,不得易科罰金,均緩刑3年。(中央社資料照)

被害人於民國112年6月間指控曾遭炎亞綸(本名吳秉孺)拍私密片還外流。經士林地檢署查出,炎亞綸於住處持手機拍攝私密片並傳給兩人,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製造少年為性交行為電子訊號罪、意圖散布而持有少年性影像等罪起訴。

此案於去年12月至今年5月間進行審理程序,炎亞綸與被害人於今年3月間達成和解,雙方簽署保密條款,不對外透露和解金額;今天士院做出一審判決。

士林地方法院今天提供新聞資料指出,炎亞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拍攝少年為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個人資料保護法》成年人對少年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共三罪。

新聞資料指出,炎亞綸傳送私密片給兩人的行為,審酌所侵害法益、行為間的關聯,並兼顧罪刑相當原則,從重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論處。

新聞資料另表示,考量炎亞綸傳送私密片給兩人的時間,其中一罪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成年人對少年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論處,並得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加重其刑。

合議庭審酌,炎亞綸為滿足己身私欲而拍攝私密片,並意圖散布而將之傳送友人,侵害被害人隱私權,對被害人的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有不良影響,所為應予非難。

合議庭指出,考量炎亞綸犯後坦承犯行,且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並已履行部分款項,兼衡犯罪動機、犯罪損害程度、家庭背景等,依法量刑。

士院指出,炎亞綸犯成年人對少年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判刑4月,此部分因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加重其刑,已逾越5年法定本刑,不得易科罰金;另犯拍攝少年為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判刑6月、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判刑2月,均得易科罰金,此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扣案犯罪工具均宣告沒收。

此外,由於被害人於審理期間表示願意原諒炎亞綸,並同意給予緩刑機會,士院認為,炎亞綸初次犯罪,歷經偵審程序、科刑宣告及賠償,應能深切體認犯罪的嚴重性,應無再犯之虞,因此諭知炎亞綸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履行調解筆錄內容,包括賠償的承諾,若未遵循履行,檢察官得依法聲請撤銷緩刑,並執行不得易科罰金部分4月徒刑。

另方面,同案被告馬來西亞籍陳姓男子的部分,士院表示,犯後雖向被害人致歉,但於審理時否認犯行,也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因此依《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尊重身體自主權,如遇侵害或騷擾,請撥打110、113

編輯:秦穎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