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亞綸聲請發還電腦等個人物品 遭法院駁回

藝人炎亞綸被控拍攝持有私密片獲判緩刑確定,日前向法院聲請發還被扣押的電腦等個人物品。士林地院認為,由於炎亞綸判決確定,案件不再由士院審理,法院沒有權責發還,應向士林地檢署執行科辦理,裁定駁回聲請。

藝人炎亞綸(圖)被控拍攝持有私密片獲判緩刑確定,日前向法院聲請發還被扣押的電腦等個人物品。(中央社資料照)
藝人炎亞綸(圖)被控拍攝持有私密片獲判緩刑確定,日前向法院聲請發還被扣押的電腦等個人物品。(中央社資料照)

炎亞綸聲請意旨表示,除了被法院宣告沒收的一支手機外,請求法院發還其餘當時被士林地檢署執行搜索時,所扣押的個人物品。

士林地方法院裁定指出,由於炎亞綸判決確定,案件不再由士院審理,因此法院沒有權責發還炎亞綸的個人物品,此部分應由士檢執行科檢察官根據個案具體情形處理,裁定駁回聲請。可抗告。

全案起於,被害人於民國112年6月指控與炎亞綸(本名吳秉孺)交往,但遭炎亞綸拍私密片還外流。檢察官查出,炎亞綸於106年認識被害人,在住處持手機拍攝私密片並傳給網友,因此依法起訴。

法院審酌炎亞綸坦承犯行,獲被害人原諒,也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並已履行部分款項,且被害人同意給予緩刑,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就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判刑4月,另判刑7月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由於本案僅有檢察官對另一名被告提起上訴,炎亞綸獲判緩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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