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亞綸被控拍少年私密片 獲判緩刑確定

藝人炎亞綸被控拍攝持有少年私密片一審獲判緩刑,另一名陳姓男子判處得易科罰金刑4月。昨天為上訴期限最後一天,檢方認為陳男量刑過輕僅對陳男提起上訴,其餘無人上訴,炎亞綸獲判緩刑確定。

涉拍攝持有少年私密片案開庭  炎亞綸出庭(2) 藝人炎亞綸被控拍攝持有少年私密片,被士林地檢署 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起訴。士林地方法 院21日首度開庭,圖為炎亞綸(前)在法警陪伴下快 步進入法院。 中央社記者徐肇昌攝  112年12月21日
藝人炎亞綸(前)被控拍攝持有少年私密片獲判緩刑確定。(中央社資料照)

據指出,士林地檢署審酌卷證內容,認為一審判決對無故持有本案性影像的陳男量刑過輕,因此依法於上訴期限前提起上訴。此外,炎亞綸及本案被害人於上訴期限前,均未提起上訴,因此炎亞綸獲判緩刑確定。

全案起於,被害人於民國112年6月間指控曾遭炎亞綸(本名吳秉孺)拍私密片還外流,士林地檢署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製造少年為性交行為電子訊號等罪嫌起訴。

士林地方法院審酌炎亞綸坦承犯行,獲被害人原諒,也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並已履行部分款項,且被害人同意給予緩刑,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就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判刑4月,另判刑7月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

士院另諭知炎亞綸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應履行調解筆錄內容,包括賠償的承諾,若未履行,檢察官得依法聲請撤銷緩刑,並執行不得易科罰金部分的4月徒刑。

另方面,同案被告馬來西亞籍陳姓男子為炎亞綸友人,由於陳男犯後向被害人致歉,但審理時否認犯行,也未與被害人和解,依個資法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由於檢察官僅對陳男提起上訴,此部分將由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責任主編:莊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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