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亞綸駁偷拍私密片認「助興」 違反2罪最重判10年
[周刊王CTWANT] 藝人炎亞綸(本名吳庚霖,改名吳秉孺)遭網紅耀樂指控,在對方未成年時,偷拍親密照,炎亞綸坦承2人曾交往且影片外流,但不是他本人流出。檢方經過偵查,今(8日)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提起公訴,妨害性自主部分不起訴,但仍因涉嫌2個犯罪事實被起訴,最重可能被判10年徒刑。
根據起訴,炎亞綸2017年6月間透過臉書認識16歲的耀樂,半年後開始交往,並發生關係,為了助興用手機拍下過程,還在2019年5月4日、2020年2月5日將影片傳給網友,2人分手後3個月,耀樂在網路發現影片,事情才因此曝光。
耀樂指控在不知情狀況被拍攝,但炎亞綸否認,堅稱拍攝前有詢問,對方有看到他拿手機在拍,且沒有出言制止,而他有沒有散布影片,不知為何會外流,事後還請朋友協助下架影片,並資助耀樂後續的律師費用。
檢方勘驗2人對話,耀樂在得知影片外流,曾傳訊息質問炎亞綸:「我只有跟你滾過」、「男1也是你」、「你怎麼就把它放出去」,得到的回覆是:「我的影片沒有外流任何人」、「為什麼」、「我完全不知道怎麼會外流」、「我之前手機有送修」、「我已經刪掉了」等語,認為雙方未提及影片是在耀樂不知情狀況下拍攝,因此採信炎亞綸的說法。
然而,檢方認定炎亞綸涉嫌以手機拍攝耀樂及持有影像,符合2個犯罪事實,第1是製造(即拍攝)少年為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嫌,案發時符合舊法,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第2是意圖散布而繼續持有少年性交影像,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性騷擾、性侵害,請打110報案再打113找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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