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作TDR不算有價證券?官員回函被控偽造文書 金管會嚴正澄清

近期有炒作TDR遭判刑人士指控金管會出具不實公函,使法院採信導致被判刑,為此控告金管會官員涉嫌偽造文書。金管會今發布3點嚴正澄清,並重申TDR為有價證券範圍,若投資人買賣TDR涉炒作等不法行為,自應依證交法訴追刑事責任,也是法院歷來見解,金管會尊重法院判決結果,也籲請各界尊重法院權限,留給法院充分獨立審理空間。

近來炒作TDR(台灣存託憑證)判刑爭議頻頻躍上媒體版面,甚至發動舉辦公聽會,引發關注。民進黨立委吳秉叡近日在立法院指出,TDR修法提案很早之前在財委會就被否決,為何要一直重覆提起?他直指,大家心知肚明是為了一件已在高等法院審理中的案件。

吳秉叡質疑,近期頻頻可見有廣告置入主張「TDR定位不明侵害人權」,要政府明定TDR為有價證券,其實是為透過主張有爭議空間爭取改判理由。針對目前法院審理的案件,金管會今天也發聲明強調,籲請各界尊重法院權限,留給法院充分獨立的審理空間。

金管會表示,近日有炒作TDR遭判刑民眾,主張TDR非財政部民國76年第900號公告的有價證券範圍,指控金管會出具不實公函致使判罪,甚至委任律師控告金管會官員涉嫌偽造文書,對此金管會嚴正澄清。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高晶萍今天在例行記者會嚴正發布3大澄清。第一,TDR是外國公司將其境外上市股票,透過存託契約與保管契約方式,在台發行表彰外國公司股票的憑證,屬於900號公告的有價證券範圍,TDR在台灣境內募集、發行與買賣,均應受到國內證券管理法令規範。

TDR為證交法第6條有價證券相當明確,金管會民國81年依證交法授權訂定「募集與發行台灣存託憑證處理準則」,並由證交所訂定上市審查與交易制度,民國87年已有第1檔TDR在台掛牌,並非證交法民國101年修訂外國公司專章後才將TDR納入規範。

第二,金管會在民國104年及109年分別依立委及台北地方法院來函要求,針對TDR所涉相關法規疑義進行函覆,是本於證交法所定主管機關職權,依法說明法律適用及過程,並未有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或第216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規定情事。

第三,針對有投資人因炒作TDR遭法院判決定讞,金管會強調,投資人買賣TDR涉炒作等不法行為,自應依證交法訴追刑事責任,以維護市場秩序並保障投資,才符合證交法保障投資的制定目的,此也為法院歷來穩定的見解,金管會尊重法院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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