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免稅額「兄弟鬩牆」?扶養父母申報人2條件認定 滿18歲子女未符條件不可被報扶養

報稅扶養親屬條件以有無「實際照顧事實」為關鍵。(圖片來源/信傳媒編輯台)

通膨加上實質薪資倒退,民眾的負擔越來越重,能夠省絕不會錯過,而5月報稅季即將到來,扶養就成為節稅最直接的手段,手足間由誰申報父母扶養免稅額也時常引起爭端。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如果手足間協調不成,大家搶著節稅,就會由實際扶養事實以及法定扶養順位等2條件,認定誰才是主要扶養人去列報扶養免稅額。 

此外,從去(112)年起,民法成年年齡改為18歲,因此已滿18的成年子女若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仍可由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反之,則需自己辦理綜所稅申報,不能再被列為扶養節稅,請民眾注意。 

扶養父母免稅額》輪流申報是人之常情,協議不成靠誰照護的多 

所得稅法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的規定,目的是希望納稅人對特定親屬或家人盡其法定扶養義務;不過,由於免稅額申報的權力單一、只能有1人申報,所以當遇到有2人以上重複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時,就會藉由申報人們各自提出的「實際撫養事實證據」跟民法規定扶養順位,來綜合判斷誰才是那位可以節稅的(主要扶養人)。 

「實際扶養事實」為何?國稅局說明,應以各申報扶養者所提出的實際扶養事證,例如有無同住一家、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及衛生的照顧、實際支付的扶養費用...等等,綜合判斷誰的照護程度較多,認定他為主要扶養者,得列報受扶養親屬免稅額。 

國稅局舉例,甲、乙兄弟申報綜所稅時,皆申報扶養高齡90歲老爸的免稅額,結果國稅局發現重複列報,由於老爸已往生,國稅局輔導雙方協議,但協議不成,只能請甲、乙兄弟提供扶養事實。 

國稅局查得結果,甲君與爸爸長年同住,並負責他食衣住行與醫療等照顧,乙君則是每月匯款1萬元生活費給爸爸,最終國稅局認定,乙君僅在經濟上部分負擔扶養義務,並非主要照顧者,所以剔除乙君列報父親的免稅額,由甲君認列。 

扶養直系長輩,如父母、祖父母等,年滿60歲可以直接申報扶養;未滿60歲的長輩則要判定有無謀生能力,或年所得低於19.6萬。此外,今(113)年報稅,一般免稅額為9.2萬元;滿70歲納稅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直系尊親屬免稅額為13.8萬元。 

民法成年年齡下修,滿18歲子女「失業」也不可報扶養免稅 

112年元月開始,民法成年年齡正式下修至18,因此未滿18歲的子女、無謀生能力者由父母扶養,就算當童工,有所得也須由父母申報;而滿18歲成年子女,除了仍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外,必須歸為一戶、自行辦理綜所稅申報,且不能再被列為扶養節稅。不過,年薪40.8萬以下(每月約3.4萬以下)則無課稅問題。 

需要注意的是,民眾有時會直觀認為未成年子女「失業」也算是「無謀生能力」的一種,但其實所得稅法中,無謀生能力定義為身心障礙、在學中、因傷殘或精神障礙等,需長期治療而無法工作、或符合長照扣除額資格、受監護宣告,並不包含失業,甚至服役中也不算,因此都不能申報扶養免稅。

除了扶養事實,還有扶養順位問題,當負扶養義務者有1位以上時,是依順位決定履行義務者,分別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尊親屬、家長、兄弟姊妹、家屬、媳婦或女婿、夫妻的父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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