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大巨蛋「2個都有錯」!監察院糾正台北市政府、內政部

[FTNN新聞網]記者陳弘志/台北報導

監察院11日指出,台北市大巨蛋除體育館使用外,另有藝文表演、集會及展覽等使用方式,但台北市政府漠視其他非體育如演唱會使用的適法性,引致紛爭不斷,內政部也未能正視大巨蛋有多元化複合使用的需求,未與時俱進適切修改相關法令,監察院為此糾正臺北市政府與內政部。

大巨蛋頻傳爭議,監察院糾正台北市政府和內政部。(圖/翻攝遠雄巨蛋)
大巨蛋頻傳爭議,監察院糾正台北市政府和內政部。(圖/翻攝遠雄巨蛋)

監察院教育委員會11日通過對臺北市政府、內政部的糾正案,針對有關大巨蛋體育館能否作為演唱會使用的爭議,由於大巨蛋體育館是經行政院核定為國家重大經濟建設之一,採BOT方式辦理,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均負有法定監督義務,演唱會的使用並非遠雄公司現在所提出,其實從95年簽約起,臺北市政府即知除體育館使用外,另要做藝文表演、集會及展覽等使用,並有該簽訂合約書可稽,但是臺北市政府未能本於權責面對相關建管法令或內政部釋示,漠視藝文表演或演唱會使用形式的適法性,引致紛爭不斷。

另外,內政部業管的建築技術規則的建築物使用類組,對於演唱會使用形式欠缺明確規範,臺北市政府106年起曾多次函請內政部釋示,內政部均未明確加以解釋,不足以解決大巨蛋適法性需求,內政部顯然忽略大巨蛋是行政院核定國家重大經濟建設,未能正視大巨蛋複合使用之需求,與時俱進適切修改相關法令,均有怠失。

監察院表示,臺北市政府自107年迄今對外說明忽稱需經技術規則第127條檢討,忽而稱按臺北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申請辦理即可,立場不定,準據不明,有違行政一體性之原則,有損政府威信。

本案除技術規則第127條之爭議外,於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僅就體育館功能驗證,並已檢討地下2層(-10.5公尺)球場面1.5萬人之避難能力,惟卻排除演唱會使用形式之評定。

對於大巨蛋能否做演唱會使用,監察委員林盛豐、王美玉表示,大巨蛋是否能舉辦演唱會使用,首先應該以合乎法制許可方式辦理,以排除外界所存疑的球場面活動與疏散,動線規劃、維護管理強度等疑義,而且一定要能建立相關大巨蛋辦理活動的「安全指引」,內政部及臺北市政府作為建築法的主管機關,自應就法制面與實體面的爭議切實檢討改進,以維護公共安全,保障人民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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