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人師表?國中退休師以「學生」設局投資誆騙 法院判賠220萬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一名任職超過30年的國中退休老師薛女涉及投資詐騙,2020年間她謊稱自己有「學生」在投顧公司上班,可以取得當時未上市的汎德永業汽車公司(BMW)股票,還稱一個月投資20萬可獲利8萬元,2位受害人相信並以每張22萬元購買10張,共匯220多萬至薛女帳戶,不過她事後卻稱「學生」操作失誤將股票賣出、自己也被詐騙為由,遲遲未將股票過戶也未匯款項,受害人驚覺不對提告求償,台北地院日前宣判,認為薛女的說法前後不一不可採信,判她須賠償220萬6600元。

台北地院判決本月7日指出,被害人李姓男子在北市信義區一間健康工坊上班多年,因此認識常常來消費的退休國中教師薛女,2020年間,薛女向李男表示,自己有學生在投顧公司上班,有「特殊管道」可取得同年10月即將上市的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BMW)股票,且一個月投資20萬可獲利8萬元。

判決指出,因長年消費關係信賴,加上薛女是國中退休老師,李男不疑有他相信,透過健康工坊負責人林女表達願以每張22萬元購買10張股票,雙方由林女作為證人,提供證券帳戶、身分證正反影本、印章等資料,約定2020年中秋節後(10/5)完成股票過戶。

到了該年9月份,雙方約定在捷運永春站附近碰面,確認購買股票事宜,隔日李男就將220萬6600元匯入薛女帳戶中,有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單可佐證。

不過到了10月5日中秋節,李男向薛女提起約定的汎德公司10張何時過戶,卻未獲得薛女回應。直到10月11日汎德公司正式上市,12日李男發現股票根本沒有完成過戶,這時薛女才出面解釋是「因為操作失誤,股票以每股300元價格全部出清」,並且承諾3天內會匯款賣出的價款300萬元,14日時薛女再以LINE稱有收到「學生」匯給她的該筆款項。

沒想到薛女說詞一變再變,10月15日先表示會連帶利息一併退還款項;後來改稱並沒有收到「學生」匯給她的300萬元,19日又稱自己也受到詐騙,並否決先前願意負責的承諾,雙方因此鬧翻。

2021年3月間,雙方到薛女委託的律師事務所談和解,不過和解條件僅10萬元,薛女也反悔原本說每月給3000元的償還方案,到此時受害人李男才驚覺薛女說詞前後矛盾不一又依在推託,認為薛女是以投資為名詐欺,因此提告求償220萬6600元。

法院審理時,薛女主張「自己只是退休教師,並非理財投顧從業人員」,還稱雖然在李男任職公司消費數年,但其實李男沒有對她服務過,雙方並無任何交情可言。

薛女辯稱雙方並無委任關係,她只是無償代為轉交220萬6600元、過戶文件等,且原告2人也知道她並不熟悉股票投資操作能力。

薛女主張,是在跟友人裡閒談提及汎德公司將要上市,而自己也透過任職投顧的「陳姓學生」協助投資,因為該友人與林女認識,林女才主動聯繫要認購10張,才有後續的事宜,在此之前根本不認識李男、林女。此外薛女還主張,3人交付文件時,李男主動跟她說「以前和老闆娘買過未上市股票,也是這樣,有賺過。」,她反稱這席話才是加強了自己對「陳姓學生」的信心。

薛女辯稱,投顧「陳姓學生」遲遲未將股票過戶,自己也主動詢問,陳才告訴她操作失誤等,一再催促後也未依約定將股款匯給,後續甚至斷絕聯繫,自己也向地檢署提告詐欺。

薛女指出,本案溝通過程都被扭曲,實在是因為自己「陳姓學生」下落不明,自己才成了代罪羔羊,因此並無任何違反契約義務可言。

薛女甚至瞎扯,近年量化貨幣寬鬆政策興起大眾投資熱潮,透過網路、社群、直播等散播投資訊息到處都是,但受眾自己也應該知道投資要承擔風險、盈虧自負,她只是單純轉述消息,還稱以退休教師查證能力、資源均比不上傳播媒體,因此她不應負擔高度預見、防免損害的義務,主張免賠。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受害人主張被詐騙的事實,有匯款憑證、存摺紀錄、LINE對話紀錄等可證,而根據對話紀錄及證人指出,本案是薛女主動推銷汎德公司股票,且受害人向薛女詢問學生及投顧公司名稱時,薛女還稱「這個要保密,因為學生是透過特殊管道才取得未上市股票,不能讓外界知道,這樣會有麻煩」等語搪塞。

法院指出,本案起初薛女曾主動打電話及友人和李男、林女,佯稱以獲得鉅額利益方式,推銷參與投資汎德股票,並提供方案作為選擇,使受害人信以為真,且後續不斷以「學生、投顧公司」為名義掩飾及隱蔽所有訊息。

判決指出,有關所謂「學生」,證人出庭時曾表示,「妳的學生怎麼可以這樣對妳?」薛卻回應「這不是我學生,只是因為年紀和教過的學生差不多,才會稱是我學生。」後來再三詢問被害人才得知該「學生」姓陳,其餘資訊未知。

法院認為,薛女任教30至40年,若只是因為年紀相仿,難道這30至40年區間內所有台灣人民都可以稱是她的「學生」?

此外法院認為,所謂「陳姓學生」是否具有投顧證照、分析師資格、是否曾受懲戒、曾有投資糾紛等,這些資訊都可以作為受害人投資參考,但薛女都將這些訊息隱蔽,顯然薛女是以此為由使受害人陷入盲目投資陷阱。

再者,薛女稱所謂「陳姓學生」另案通緝中,並未到案,但所提出的刑事告訴,也只是告訴狀封皮,提出證據相當不完整,根本無從得知薛女與「陳姓學生」互動的全貌。法院認為,既無法排除以偏概全風險,也無法採為裁判基礎,認定薛女主張不足以採信。

此外判決指出,薛女所謂「投資公司」,雖然有提供公司名稱給法院,但法官調閱資料後發現,該公司名稱根本未設以投資顧問而登錄,也無投顧負責人及核准字號,法院認為,依薛女教育背景,不可能不知道,卻推諉不知,顯然違反經驗及論理法則。

法院指出,薛女以「學生、投顧公司」為名義,稱一個月投資20萬能獲利8萬,向他人宣傳,這樣的說法顯然充滿矛盾及錯誤,根本無從得知正確的消息為何,因此認定薛女是故意掩飾訊息,使受害人陷入盲目投資陷阱,判決薛女應賠償220萬6600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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