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台灣遲遲沒有「不在籍投票」?政府和我們人民能做什麼?

文:陸柊(法律新鮮人)

距離明年一月的大選已經只剩15天了,各地的國人們都在熱切地討論選舉相關的事情,筆者也不例外,但令人鬱卒的是,因為現行投票制度限定只能在及投票的緣故,正在國外交換的筆者恐怕只能無奈錯過本次的大選投票了。

但與此同時,筆者也想到世界上其實有許多地方並不限制只能實體在籍投票,而實行有不在籍投票,甚至已經行之有年了,這不禁令筆者好奇這些地方是怎麼做到的,以及我國有沒有辦法學習呢?

討論這個議題,要先明白為什麼投票權那麼重要

在民主政體之中,政府的權力應當是來自於人民對於被統治的同意,而「選舉制度」正是人民同意國家權力與政策施行的正當化依據;同時選舉制度也是將選票轉化為政治決定、全民共同決定政府意志的重要途徑,為此制憲者亦於《憲法》第17條明文保障人民有選舉之權利,足證選舉權之重要性。

此外,一個理想的民主政治所具備的條件之一,就是要有平等的投票權,讓每個成員都有平等且有效的機會來投票以行使權利。而且這個行使權力的機會絕對不只是政府道德上的給予,而是每個制度都應該去竭力保障的基本義務,更是民主政治的必要條件。

因此,只要是民主政體之國家、政府,其行政機關皆應當然負有保障人民得投票之義務。而這,正是《憲法》第129條中「選舉權之普通原則(Allgemeinheit)」的核心內涵。

此外,普通原則亦要求,不論是積極或消極的選舉權,原則上都應該同樣地開放給所有的人民,不容許基於政治、宗教、經濟或社會原因排除特定人民之選舉權,雖說這並不代表「完全禁止對投票作任何區分」,但應該要在重大理由之下,才能限制普通選舉。

目前一般承認的限制依據有國籍、年齡及居住期限。

但因為近年來國際化和各地交流日益頻繁,國人們在外地——外縣市或甚至是外國——生活的情形越來越普遍;再加上資訊高度電子化之結果,旅居外地的國人可輕易獲得原居住地的相關資訊。

因此,在外地的生活,其實並未阻礙我國人民對選情的瞭解,以及實現選舉權的可能性,完全有機會能透過不在籍投票來行使選舉權,所以政府完全有義務設計使人民實現選舉權之制度,不得逕以技術問題而排除之。

然而這麼多年以來,中央選舉委員會(下稱:中選會)卻都在有著充足時間及諸多先例可供參酌的情形下,坐視選舉期間無法回家投票者的選舉權,無端流失,口口聲聲說著重視國民的選舉權利,對此卻毫無作為。

這時便又誕生了三個問題:有什麼可行的替代手段?政府能做什麼?我們人民能做什麼?

有什麼可行的替代手段?

首先是第一個問題:有什麼可行的替代手段?

目前國際上大約有下列7種不在籍投票方式:

1. 通訊投票(postal voting):選舉人以郵寄選票方式投票。

2. 代理投票(proxy voting):選舉人委託他人投票。

3. 特設投票所投票(special polling station):選務機關針對某些特定身份之選舉人(例如末受褫奪公權處分而在監獄服刑的受刑人、服勤之軍人),在其生活或工作場所設置投票所。

4. 移轉投票(constituency voting):選舉人向選務機關申請,在其工作地或就學地所屬之選區投票所投票。

5. 提前投票 (early voting):選舉人在投票日前數日先行投票,故又稱為「事先投票」(advance voting)。

6. 投票卡投票 (voting card):選舉人可在投票日前向選務機關申請發給投票卡,於投票日持證件至任一選舉區之投票所投票,優點在於其不像「移轉投票」僅能於事先申請之投票所投票,而得至任意投票所。

7. 網路投票(internet voting)。

過去我們有諸多學者分析、研究了不在籍投票相關的政治、法律及技術等問題,做出可行性分析,並在參照、比較其它國家制度後,對我國能否建立不在籍投票制度這件事上,提出了實質的建議,筆者也將他們的研究統整並整理於本文之中,以供大家瞭解。

首先,就憲法層面而言:

因為「代理投票」「委託他人投票」的行為,與《憲法》第129條「直接原則」相悖;而「通訊投票」也與《憲法增修條文》第 2條第 1項就總統副總統選舉,需「返國投票」的規定相悖,所以如我想要開放此二種投票就必須要修憲,考量我國的修憲難度,其可行性應不高。

再來,就技術層面而言:

由於「網路電子投票」有如何有效設立防火牆及如何防止駭客入侵、竄改投票紀錄等安全性的問題,且我國之資訊安全方面......大家懂的都懂,前年年底時甚而爆出內政部之2300萬戶個資外洩之事件,所以也比較有疑慮。

最後,就目的性而言:

「提前投票」應該是出於同時保障民眾健康權和投票權的目的而制定的,較無法解決無法在原居住地投票的難題。

雖說前述方式皆有其難處,但仍有可行之方式,例如「特設投票所投票」僅需要「將特設投票所設置於投票權人所在處之附近」並「於選舉人名冊公佈前先確立投票權人之時程能否配合」便得實行,較為可行;至於「移轉投票」以及「投票卡投票」這兩種方式,都只需要在在選務技術上嚴防「重複投票」之情況發生,都能順利使選舉人行使選舉權。

政府能做什麼?我們人民能做什麼?

其實《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已經告訴我們政府能怎麼做了,《選罷法》第17條1項明文訂立:「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從文義來解釋的話,這已經足夠做為法律依據,來使中選會為不在籍投票另立規定——是提出立法草案或是以法規命令為之,可以再檢視——讓無法實體在籍投票的人們實現投票權了。

最後是第三個問題:我們人民能做什麼?

我們能做的其實有很多,而我覺得最能做到、也最有效的,就是去多關注、多瞭解這個議題。

畢竟我們的政府是非常需要去「督促」的,只有當我國人民對於制定不在籍投票相關制度的認可度,以及想要一起去推動制定相關制度的共識,越來越高、越來越強烈的時候,政府才會更有意願去訂立不在籍投票的相關制度,而這些,都離不開大家的幫忙。

所以,還請大家再多多關注不在籍投票吧!畢竟,我們完全是有權利去敦促政府,而政府也確實是應當要推動相關政策去實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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